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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扫描规范

时间:2023-02-24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不动产登记档案扫描规范

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盒的制造与使用规范(GB/T 16244-1996)》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档案盒的尺寸应为A3号,即大约47厘米×32.5厘米,厚度为2.9厘米。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解读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解读

据了解,近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为大家带来该规范的相关解读,欢迎阅览!

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可选项

近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规划国土委表示该规定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规范》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规范实施后我市不动产登记将更加统一、规范、安全、便民。

《规范》促进我市不动产登记更加规范、安全、便民

我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有政策规定已与现有登记现状不相匹配。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出台是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规范》的整体框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撰写编排,文件按照依法依规、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登记、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国土部操作规范并充分总结本市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实践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最终形成。

《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明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和程序。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及附录四个部分,共21章79节。主要对登记权利种类、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及各环节办理业务的一般性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原有证书有效原则和实施日期,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等文书格式,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规范》的出台体现了不动产登记统一、规范的要求,是不动产登记人员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对普通市民来说更加保障了交易安全。首先,《规范》明确了房地一体登记的程序,对相关程序和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权利人了解登记业务办理的标准和程序。其次,按照国家“放管服”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办理程序和办事手续做到尽量简化,并压缩业务办理时限。

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

《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就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北京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便民举措,更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那么具体怎么办理呢?

①选择公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②选择不公证的:不用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人携带一次性告知单上的申请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限制转移情况的`,进入继承材料查验环节,查验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

业内专家表示,不再将继承和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公证的方式是已经运行了多年的模式,公证部门对于处理各种复杂的继承权关系实践经验丰富,效率更高;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管理部门也作出了规范的程序设计,但不动产登记人员对相关规范和程序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一种新模式的运行肯定会有一个磨合期。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相关规定执行前已经在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轮训和相关准备工作,也希望社会公众对于这项便民举措的新探索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将尽最大努力为市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规范》确定多项不动产登记便民措施方便市民

《规范》与以往登记工作规范比较,压缩了办理时限,统一了办理标准,便于权利人办理登记业务。

《规范》颁布后,原有的便民措施,如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短信提醒、不动产赠与合同免除公证、网站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仍保留。新确定和规范了如下便民措施:1. 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只需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2.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不需公证。3.压缩了登记办理时限。《规范》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个工作日,查封和异议登记明确为受理当日办理,比国家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了20个工作日。4.明确了继承(遗赠)不再强制公证、补换证手续简化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等便民措施的办理程序,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

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已经公布了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和各类登记业务收件标准。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了咨询台和业务咨询电话,可以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公众想了解更多不动产登记服务信息,可以登录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查询。

拓展阅读:

房屋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具体来说,房屋继承公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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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的知识

在2015年初,国务院最新发布了一条世人瞩目的消息,那就近几年受人期待的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新近出台了。在过去的几年中,民间一直有消息说,国家一直在着急相关的专家学者进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但是由于其牵扯范围甚广,同时触动了许多人的利益,因此一直迟迟不决。但是随着新条例的实施,也迫切想要了解不动产登记方案的一些具体内容,那么接下来小编就来带领大家一探究竟吧!

管理标准

首先这套方案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这条法案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不动产的登记,规范登记行为,保护一些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凡中规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林木等不动产,同时不管是任何人或者是任何单位,都要统一进行不动产登记。要严格管理,同时也秉承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如果相关人士登记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那么就不会因为登记机构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相关单位

而不动产登记单位最高为县一级登记单位,同时在直辖市和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不动产的登记单位。但是跨县或者是跨城市的不动产登记不予进行,如果情况特殊,那也可以进行协商的登记处理,而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的政府进行统一的指定办理。同时不动产的登记簿应该采用电子档案,而不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也可以采用纸质档案,同时不动产的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唯一的合法形式。

申请过程

而在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配置方面,国家要进行统一的培训,以及管理。如果是进行纸质不动产登记方案的机构,要配备一些必要的防火以及防盗措施,而采用电子不动产登记方案的,那么应该配备一些专门的存储设施,并且要采取一些网络安全的防护措施。接下来就是我们的公民如何进行不动产的登记了,首先我们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比如我们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委托书。当我们准备好这些材料的时候,然后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的办公机构进行公开申请登记,而办公机构收到了申请材料之后,就要根据其材料的齐全来进行登记,而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且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方案的一些具体内容介绍,这个法案自出台之后就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拥护,因为其政策有效地保护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规范了市场行为,所以它关乎到了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希望大家有时间可以看一看这一方案,能够帮助我们在日后生活中方便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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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建议按以下模式处理:

一、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体化,即一个机构负责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党政、人事管理直接隶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交易管理业务接受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管,不动产登记业务接受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管,按时完成住建(房产管理)和国土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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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者,房屋交易隶属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隶属国土部门。两个机构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窗口。

做到“一站式”服务。即群众一次性申请,两个机构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齐,一次录入(扫描)信息共享,然后分别审核,资料内部转递(分拣、建档),一次性收费,一次性发放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申请资料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分别归档。

三、只有做到房屋交易登记信息适时共享,才能降低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所带来的风险

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已经分设且没有在一个办事大厅设立综合性服务窗口的,为方便群众办事,防范交易登记风险,一定要做到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信息适时共享。

如果不能适时查阅住建(房产管理)部门的楼盘表,不能随时查阅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就不能确定房屋的权属、抵押、限制状况。

就有可能出现房屋重复买卖、重复抵押,将已抵押、查封的房产进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或购买的房产被上市交易或购买,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法律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机构分设者,房屋面积管理和土地面积管理仍由房产、国土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房屋面积管理仍由房产部门负责的理由如下:

1、中编办文件规定房屋产权管理仍由住建部门负责,房屋面积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土资发 〔2015〕90号两部委文件已对该问题有明确界定;

2、房产部门有《房产测量规范》和政策法规,有专业的房产测绘队伍;

3、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合同面积与实得面积纠纷,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进行房屋面积预测算并记载楼盘表;

4、在房屋交易登记的前期工作环节确定房屋面积,且谁测绘谁负责,可有效防止因交易面积和登记面积差异引起的矛盾;

5、国土部门有土地测绘的政策法规和专业队伍,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暂时还不能兼容;

6、还没有开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市县,在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要盲目仓促“停旧发新”。

四、特别是要推行交易登记机构分设模式的地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准备工作:

1、要划清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责任界限;

2、要理清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要件、档案管理和衔接办法;

3、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发的办公系统要能和房屋交易办公系统相适应,易于数据信息对接、共享共用;

4、最好由政府出资对原房屋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两个部门在一个办公系统上办公,如果做不到,应搭建交易登记信息共享平台,两个机构适时向共享平台传输交易登记信息,工作人员可适时到共享平台查阅所需信息;

5、先局部试点,总结经验教训,掌握规律,做好人员培训和政策措施储备后,再全面推开;

6、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要通过协商沟通,共同研判研究疑难问题解决办法,慎重选择“停旧发新”的时间节点,防止二手房交易和抵押大面积滞压现象的发生。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平台,使不动产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互通共享,建立信息依法查询系统,是规范不动产市场的治本之策。

长期以来,由于不动产信息资料过于分散,政府有关部门基于部门利益考虑,缺乏房地产信息共享的动力,再加上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地方政府受制于土地财政而消极应对。

致使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迟迟没有进展,楼市调控政策因信息封闭,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而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之后,即可顺利打破信息藩篱,摸清全国居民住房基本状况,从而有利于辨识炒房者与刚需者,以区别对待并采取差异化调控措施。

目前,包括土地在内,不同城市间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并非完全通畅,这也致使一些监管政策在执行上不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楼市限购政策,监管部门可以掌握购房者在本区域的房屋信息。

但对其外地房屋拥有情况的信息可能不能详尽了解。这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管理,一方面造成交易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削弱行业监管力度。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法制日报:不动产登记打破房地产信息藩篱

人民网-“不动产登记”解读应适宜

人民网-国土资源部:房产税与不动产登记无必然联系

房产档案调档,本人不去可以吗?

可以。

房产档案调档,本人不去的话,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帮忙办理。以广州市房产档案调档为例,所需资料如下:

1、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名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

3、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5、根据委托人类别提交其余相关材料:委托人为所有权人,则提供《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复印件;委托人为利害关系人,则提供《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

6、查询申请书(注:代理人受委托查询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其查询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扩展资料:

广州市房屋调档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房地产档案利用各窗口取号,领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申请: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且根据申请人类别提供相应的材料。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受理:符合资格的,房地产档案利用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需填写《复制档案资料申请表》。

5、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根据申请人类别出具相应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或提供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未扫描及疑难案件出具《受理凭证》)。

6、取件:在窗口领取《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或者不动产登记资料复制结果(未扫描及疑难案件1个工作日,批量需预约)。

参考资料:广东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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