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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扫描和整理依据

时间:2023-03-16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城建档案扫描和整理依据

  城建档案扫描和整理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了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管理要求。

  2.业务规范和标准:如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等,对城建档案的组织、分类、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等,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均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与城建档案的整理、保管等密切相关。

  4.实际工作需要:城建档案扫描和整理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价值。因此,实际工作需要也是城建档案扫描和整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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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房地产产权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应当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工程资料整理归档有何标准及要求

  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标准编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基本信息

  GB/T标准编号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14

  总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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