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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

时间:2022-04-06 作者: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一、退休之后,档案还有什么用呢?

  遇养老金调整,档案是确认职称待遇的主要依据

  如果干部有高级职称称号或工人有高级技师称号,档案里应该有相关审批表。以此为据。

  目前有此职称的退休人员,遇养老金上调不得低于当地的平均养老金标准。

  遇养老金调整,档案是确认军人待遇的主要依据

  如果曾经是军人。档案里也应该有相应书面材料,以此为据。

  目前有此身份的退休人员。遇养老金上调,不得低于当地的养老金平均标准。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待遇以档案为依据

  与档案里记载的相关履历为依据。

  档案是烈属享受相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以档案里记载的烈士确认材料为依据。

  档案可以做为退休后享受独生子女补贴时,开独生子女证明的依据

  实操中,各地有所不同。由档案管理部门开具证明。

  二、退休企业人员档案分类

  01、履历材料、自传材料

  02、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03、工作成果展示材料

  04、评定岗位技能及学历材料(学历、学位、学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评定技能考绩、审批材料等)

  05、政审材料、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民主党派的材料

  06、奖励材料、处分材料

  07、劳动合同、招用、聘用、解约、开除、转业、复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

  08、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资料

  三、退休企业人员档案管理

  1、档案的整理

  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前,由原单位或托管单位负责按照当地《参保退休人员档案整理规定》的要求,鉴别、整理档案材料及装订归档。

  归档材料须是蓝墨水、黑墨水或墨汁书写或铅印、胶印、油印的原件,除电传材料可用复印件(附原件并盖骑缝印)存档外,其它材料均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退休人员原单位或托管单位应对退休人员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性负责,保证归档材料符合认定要求,标明材料形成日期。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注明所缺材料的类别和原因。

  归档材料应按类、件、形成日期的顺序编号并装订后,以统一监制的标准档案盒(袋)建立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卷宗,并在卷宗封面粘贴《退休人员档案要件登记表》

  不属于归档内容的档案材料,应退还给退休人员本人。不便退还的档案材料,经组织或本人同意,可登记造册后销毁。

  2、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参保企业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批准退休后,其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应按统筹关系及时联系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审批后的当日或当年内办理完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手续。

  退休人员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时,应填报《参保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表》,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委派工作人员移送档案卷宗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并协助办理移交和接收手续。

  接收档案时,应逐卷核对《退休人员档案要件登记表》的记载与移交的档案材料是否一致,逐卷检查档案材料及装订归档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责成移交单位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经核对、检查无误的档案卷宗,由档案管理机构的经办人员在《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后接收。

  3、档案的保管和保

  (一)建立、完善和执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努力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确保退休人员档案安全。

  (二)保管的档案要科学编码、合理摆放,既要保证档案安全,又要便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三)要定期检查所管档案,发现档案损毁、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减少档案损失。

  (四)采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建立和完善所管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保持档案基本信息库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一致。

  (五)定期维护纸介质档案的电子版和备份,保持其与纸介质档案的内容一致。电子版档案与备份应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开保管。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电子版档案可以作为恢复纸介质档案的依据。

  (六)退休人员已故去的纸介质档案至少保存5周年、电子版档案至少保存10周年。超过保存期限后,经组织同意并登记造册后销毁。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模人物档案,按有关规定向有权接收的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法》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保观念,严格执行各项保规定。

  (八)被托管档案的人员不得查阅本人档案,因特殊情况需了解和索取被托管者档案相关资料的,可凭索取档案资料的单位介绍信(或查询函)进行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查阅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九)个人因特殊工种、年龄事宜需重新认定的,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将档案资料送相关部门核定。

  (十)查阅档案资料均在阅档室进行,除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以增加档案的保程度。

  (十一)所有档案的收发、转递、保管均由专人负责,档案在传递中应封口并加盖封章。

  (十二)禁止出卖档案和个人档案资料,对造成失、泄、丢失和损坏档案者,应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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