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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整理范本(不动产档案整理流程图)

时间:2022-11-28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不动产档案整理范本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公司各类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的全部文书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工程档案。
  第三条 管理权限: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档案的立卷归档:
  1.行政档案的立卷:
  (1)立卷范围:公司业务活动中的收文及批办过程中的批办材料;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定稿、存本、附件);各种会议文件及会议记录;公司内部管理类文件(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统计报表、规章制度等);公司内部形成的除人事、财务方面之外的其它请示、报告、批复;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原
  件(工程部一份,由财务部门一份存档及多余份数综合办公室保存;只有一份原件的,由财务部门保存,其他报名保
  存复印件,并在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软盘及光盘、工具类书籍;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外出参观学习等活动带
  回的文字、声像、科技资料。
  (2)有关部门须保留档案原件时,综合办公室应保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
  2.工程档案的立卷:
  (1)立卷范围:与工程相关的具有现实和长远保存价值的各类工程文件资料(工程前期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设备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
  (2)工程部应派专人负责技术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经过系统整理、编目后由工程部负责人审查后归档。
  (3)工程结束后,由工程部负责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五条 档案的保管:
  1.凡公司在各类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由各档案管理有权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甲常管理,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2.凡属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为原件,书写格·式必须符合要求,书写工具须为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且应保证其完整、齐全、分类清楚。
  3.档案管理实行一月一整理制度,所有归档文件均应为已完成文件。
  4.各档案管理有权部门的部门经理应定期对本部门全部档案的保管及借阅登记状况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5.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复制和修补。
  第六条 档案的借阅:
  1.借阅档案时需填写《借阅登记表》;并不得将档案带离所在办公室。
  2.经领导批准后档案被借出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该档案的位置上,放一张代替卡,卡上应标明档案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借阅人姓名,以便按时催还,防止档案丢失。
  3.秘密档案的借阅应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在借阅登记表中签字认可;机密档案由档案管理有权部门主管副总签字认可;绝密档案由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后方可借阅。
  4.保密性档案原则上不得摘抄或复印,如确实需要时,应由档案管理有权部门最高负责人在借阅登记表中签字认可。
  5.借阅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将其拆散,或进行涂改、勾划、折叠、抽页等损坏性行为,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6.借阅人归还档案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认真检查后方可进行销号。
  第七条 档案的销毁:
  档案销毁由办公室报请公司主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须由公司指派专人进行监督。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房地产权属 档案 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该法令加强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 制度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 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 协议书 、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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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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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房屋档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问题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1号公布)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2、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沈阳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7-4 执行日期:2000-7-4
第六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
  (一)房屋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所需文件和材料;
  (二)房屋转移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合并、分立、商品房销售及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翻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
  (四)他项权利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抵押、典当等);
  (五)注销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拆迁、房屋灭失等);
  (六)遗失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材料;
  (七)奖励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
  (八)中奖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
  (九)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等;
  (十)反映权属管理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收据存根、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登记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交款通知单(房地产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收据存根、房地产权属证书存根)等;
  (十一)反映房地产权属状况的声像制品:摄影片、照片、录相带及缩微胶片等;
  (十六)房地产登记名册、《房屋所有权证》发证记录簿和房屋权属清册等;
  (十七)建国前的土地登录簿和土地登记台帐等;
  (十八)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房卡、分户卡等。
第十条 归卷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一般应是原件。无法提供原件,其提供的复印由经办人对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核对人及归卷日期。
  房地产权属登记人员应自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对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经负责人审查合格后,送交档案馆(室)归档。档案馆(室)对应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验收。

不动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1、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2、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3、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4、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5、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档案袋里有些什么资料

二手房贷款根据借款人的人品、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包括抵押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二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的65岁的年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编辑本段]二手房贷流程一、实地看房 信贷员、居间机构、评估员、买卖双方。地点:申请按揭贷款的房屋现场。对房屋现场勘察:所售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是否设定其他抵押权利;是否对外出租;如果是公有房改住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是否被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申请的贷款成数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卖方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记录 二手房客户的联系电话;收取房产证复印件。工行规定:93年以后建成的房地产允许申请二手房按揭;所购房屋的房龄一般不超过15年,其中10年至15年的,贷款成数必须相应降低,抵押率最高为七成;最长期限为30年;住房类为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商用房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需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对买方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告知客户需要准备的资料(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卖方的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明。)将两张空白收入证明交客户盖章,签订“房产交易确认书”。 二、产权验证 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卖方)、居间机构。地点:房管局。产权人及共有权人(卖方)带着身份证原件及房产证原件,到房管局交验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进行验证。然后,领取一份房屋产权转移审验查档证明,并保留发票;再出示“查档收费发票”验证查档,并等待查询结果;领取加盖“xxx房产档案管馆”公章的房产证和一份该处房屋最初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签署合同 信贷员、居间机构、买卖双方。地点:贷款银行。认真核对校验客户的资料原件,鉴别所有签字人员的真实性,监督客户签字,收取房产证原件及订金(具体数额由买卖双方确定),复印资料,提醒双方在该行办理帐户。 四、填写合同 整理资料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合同。借款人的收入证明不足够时,需提供共同借款人并开具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的单位名称与申请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申请审批表”的现住址一栏必须填写本市地址;如有共同借款人时,申请审批表需2人签字,且需签相应的一个声明。在填个人购房合同抵押物清单时,原值是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折扣率=抵押值(即贷款额)÷原值或评估值(取低值)。房屋产权证编号、利率不要填写。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如果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声明和资料虚假,则视作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收回部分或全部货款本息以及追究其违约责任等措施。如遇贷款利率调整,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调整后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公司盖章:在房屋成交确认书、协议书上盖公司章及法人章,laquo;个人二手房贷款首付证明raquo;需盖公司章及见证人签字。放款后需在laquo;二手房按揭转款确认书raquo;盖公章。资料填完送预审。 五、缴费义务 收取费用预审通过后,通知客户交费。 六、产权过户 居间机构、买卖双方。地点:房管局。提供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房产证、契税证明、房管局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交易评估报告,复印资料。①、领3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填写不签名,契约上面空白处需盖居间机构的公司章(或签名)。②、领取申报表填写出一个市场成交价(交房产证原件及身份原件)。③、交印花税,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具一票据交费,递回单(印花税按成价1‰交)。④、办理: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房产证配图纸2张,当面验证及签字按手印,出一个受理凭证即领证通知单,房产证原件收回。⑤、凭证,领契费、交易费、登证费收据,去交费。⑥、5个工作日后,凭领证通知单、身份证原件及契税发票领取新房产证。 七、收费盖章 ①、拿到新房产证,传真评估公司出正式报告,备抵押用。②、打印好的委托书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填好)送银行盖章。 八、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原则上是:在房管局过户的,7天左右可以归档,都没有确切的时间;归档时需产权人带着原件身份证在房管局1楼13号窗口归档;归档后,方可办理抵押。 九、抵押手续 办理抵押①、抵押合同第十六条其他事项应填上:贷款用于购买二手房,房屋坐落于...(具体位置)。②、借款合同第一条4小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权仅限用于:购买...(具体位置)的房产。③、房管局出的档案袋上面应写:二手房抵押。④、抵押7天后领他项权证。 十、银行放款 银行放款后,需向银行提供借款人的契税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复印件,居间机构还需在laquo;二手房按揭转款确认书raquo;盖公章。 [编辑本段]二手房贷收费标准 ☆ 保险费:【评估值×贷款年限×55‰】说明:根据需要,可以取消;☆ 公证费:【贷款金额×2‰】说明:根据需要,可以取消;☆ 抵押费:【贷款金额×1‰】☆ 抵押印花税:【贷款金额×0.1‰】★ 权证资料费:【150元/宗】注: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或有地下室的权证资料费220元/宗。★ 抵押评估费:【评估值×2.5‰】★ 贷款服务费:【评估值×0.5%+500元/宗】说明:最低800+500元/宗。房产局相关收费清单(参考)☆ 验证费: 【50元/宗】☆ 登记费: 【80元/宗】☆ 配图费: 【20元/宗】☆ 交易评估费:【评估值×5‰】说明:别墅类、面积200 msup2;以上的住宅需要缴纳;☆ 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msup2;】说明:二手房交易;房改房费用减半;【市场指导价×1%】说明:非住宅;☆ 交易印花税:【双方成交价×1‰】说明:按照契约价格,买卖双方各缴纳50%;☆ 契税:【市场指导价×2%】说明:住宅类;【市场指导价×4%】说明:住宅类房本时间不足5年、大于144 msup2;、单位售给单位者的;【交易评估价×4%】说明:非住宅类、住宅类但面积在200 msup2;以上的;☆ 营业税:【市场指导价×5.5%】说明:房本时间不足5年的;【(市场指导价-原来购买价)×5.5%】说明:房本时间超(含)5年但大于144的msup2;。 [编辑本段]二手房贷资料 二手房贷所需条件及资料借款人所需条件1. 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 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注:从2010年5月10日左右开始外地户口在京购房贷款还必须提供近一年的缴税证明或者一年的社保单等能证明在京工作满一年的材料。房屋卖主应提供材料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 房产证特殊情况外籍人士购房所需资料:台湾人-------大陆往来通行证(台胞证)、户籍藤本(可证明婚姻状况)、在京购房审批表、抵押公证书(委托办理后期领房本及抵押登记)香港人-------香港身份证、结婚证、抵押公证书(委托办理后期领房本及抵押登记)韩国人--------护照中文翻译公证、名字中文翻译公证、户口本中文翻译公证(可证明婚姻状况)、抵押公证书(委托办理后期领房本及抵押登记)其他国籍------护照中文翻译公证、名字中文翻译公证、结婚证中文翻译公证、抵押公证书(委托办理后期领房本及抵押登记)卖方为企业需提供资料:法人身份证、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董事会出售决议、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收款账户证明(以上资料都需要加盖公章)、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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