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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档案管理

时间:2022-12-08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病理档案管理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是如何实施制定的呢?下文是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为保证档案病历客观、真实、完整,保护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强病历档案规范化管理,维护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规定:

  一、病历档案管理

  (一)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负责保管

  (二)各科室(病区)病历归档前,由各科室(病区)医护人员负责管理,各级医师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整理,由科室(病区)质控医师逐一复查,最后交科(病区)主任全面审阅,每份病历完善无误后再送交病案室。

  (三)各科归档病案,由病案室严格验收。凡经审查属重要缺项,应通知科室(病区)至病案室修正,一周内未修改,则按审查评分情况计入科室(病区)归档病历质量分。

  (四)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住院病历档案,负责病历档案的整理、查核、登记、装订、计算机数据处理、病案信息质量审核和控制、档案上架和保管。任何科室(病区)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出院病人的病历档案归档。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归档病历。使用归档病历者,不得擅自拆卸、破损、剪贴、损毁和复制病历档案。

  (六)医院职工(包括进修医师、实习生、研究生)不得私自藏匿出院病人病历档案,不得将自己或亲属的病历档案携走放置家中据为已有。非本院医务人员不得直接在病区内翻阅或携走病历档案。

  (七)因医疗活动和复印等需要携带住院病历离开临床科室(病区)时,应由该科室经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住院病历。

  (八)医院职工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归档病历库房翻阅病历。

  (九)病案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病案,严防病案遗失,如果因遗失病案而引发医疗纠纷将由遗失科室和遗失者负主要责任。

  二、病历档案调阅管理

  (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资料。

  (二)因科研、教学需要要查阅本科室病历需经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查阅,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查阅,不得外借出病案阅览室。跨科查阅病案,必须填写《病历调阅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科(病区)主任、病历所属科室(病区)主任签名及医教部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立即返还,查阅者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病历档案时,查阅人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后,经医教部审批同意,书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四)经医教部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况可调阅病历档案。

  三、病历档案借阅管理

  (一)为防止病历的丢失引发医疗纠纷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严格控制限制病历档案的借阅,除正常医疗活动必须借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阅病历。

  (二)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师,需要借阅归档病历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跨科借阅病历档案。

  (三)借阅医院归档病历,只限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读片讨论会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参考的病案。

  (四)临床经管医师借阅归档病历,应填写病历借阅单,由科(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字同意,并在病案管理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

  (五)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无权将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历档案,私自借给他人。

  (六)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出国和调离时,必须归还自己所借的归档病历,签注销病历档案借阅清单后,人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七)凡涉及到医疗事故争议的归档病历,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的病历复印规定,违反该规定引起不良后果的,将按当事人责任大小,遵照医院“四、病历档案复印管理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提供病历档案复印。

  (二)我院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申请: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三)医教部受理复印病历申请时,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人代理人的,应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病人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医教部登记、审核后,通知病案室提供病历资料客观部分的复印,并在申请人核对无误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五)住院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因医疗活动或病人需要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按照上述第3条(1)(2)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医教部审核同意后,由临床科室(病区)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资料到病案资料室复印。在经管医师和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客观部分,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病人、医师和病案室负责提供复印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六)医院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医院提供申请人复印的病历档案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历的作用是什么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

  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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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档案管理的办法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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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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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是重要的医学文献,它是病人疾病发生、发展、转归、以及整个治疗过程的原始记录。下文是病历归档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一
  一、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

  (一)所有病历随病人出院即送至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二)部分病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归档时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待结果回报后送病案室将病历补充完整。

  (三)死亡患者病历也按上述要求归档。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需由科室重新将病历自病案室借出,借阅执行《病历借阅制度》中相关规定。

  (四)病案室工作人员随时至住院处进行病历回收工作,并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五)各病区在患者办理出院前将病历整理完毕,并由病区人员送至住院处填写交接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六)所有归档病历均要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质控医师签字在归档前完成。不能完成者按未及时归档病历处理。

  (七)未能按时归档的病历纳入病历质量总评、通报全院并进行相应奖金、工资处罚。

  (八)病历丢失一份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病历遗失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其他责任。

  二、病历借阅规定

  (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所有借出病历3日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质控、医保、农合办等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六)病历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据特殊要求对以下4种情况实施有限借阅,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1、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双方签字后方可借阅。

  2、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3、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处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4.病历借回完善,须3日内归还,否则按未归档病历对待,纳入未归档范围予以通报及相应奖金、工资处罚(超过7天,每天扣罚当事人100元至归还止。

  七、除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借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1、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2、药药剂科查阅相关资料。

  3、医保、农合、医务、质控等检查(尽可能在病案室进行)。

  4、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5、研究生课题研究需持有带教医师(医院正式职工)签

  字的查阅申请,仅允许在病案室内查阅,且查阅人必须为参加课题者,每次查阅不得超过20份。

  6、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8、除此之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八)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并签名。

  第三条 住院医师负责病历书写,主治医师负责病历的审核。特殊情况由科室主治以上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能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其书写的病程记录及进修医师、研究生书写的病历内容须本院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科主任是病历管理的责任人。医务处负责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病历检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按时填写“北京医院出科病历检查表”。各科科主任每季度应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历,了解病历书写情况,加强病历书写管理。

  第五条 医务处组织专家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检查,并建立专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将病历书写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评选先进、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 病历检查的重点

  (一)病历书写是否真实、清晰,表达是否准确。

  (二)各项记录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各项记录完成时间

  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由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病程记录时间

  病危患者随时记录病情变化,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

  术前及出院前一天需有病程记录。

  手术患者的病程记录中要反映术前术者看患者的情况。

  有手术前、后麻醉医师查看患者的记录。

  术后前三天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程。

  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每月须做一次病情小结。

  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须写交、接班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入院48小时内必须有主治以上医师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患者入院72小时必须有副主任(含)以上医师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疑难患者必须有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及病例讨论记录。

  病危患者每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重患者至少3天有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情稳定患者5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有知情同意书。

  第七条 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医务处要认真做好环节病历检查和终末病历质量检查,科主任应加强对环节病历抽查工作。病历回病案室前,科病案委员或主治医师负责病历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检查表随出院病历一起完成,由病案室收回。医务处组织专家对病历作出质量评估。

  第八条 医务处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科病历管理情况。

  第三章 病历检查结果的奖罚

  第九条 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奖金200元;每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扣奖金800元。科主任根据当事医师病历缺陷中的责任大小处罚至个人。

  第十条 年度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或三份乙级病历者还将受到以下处理

  (一)主治医师或以上:医院延缓聘用新晋升的技术职称一年。

  (二)住院医师:延迟一年进入下一阶段培训。

  (三)研究生:取消留院资格。

  (四)进修生:取消进修生资格,改为参观学习,不发结业证。

  (五)对当事人所在科室主任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一条 对病历其他缺陷纳入千份制管理扣分。

  第十二条 对终未病历质量检查评分

  积分前3名者,对该治疗组医生奖励2000元,奖励科室1000元。对积分后3名者,每科扣除奖金2000元。

  第十三条 有丙级病历或全年共发生3%乙级病历的科室不能参加先进科室、先进党支部的评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乙级病历定义

  存在以下重大质量缺陷之一者为乙级病历

  (一)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二)传染病漏报。

  (三)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主要诊断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

  (四)缺由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的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

  (五)危重患者住院期间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六)缺手术记录。

  (七)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八)缺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九)开展的新手术(技术)与大型手术缺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的签名确认。

  (十)缺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委托人)签字。

  (十一)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十二)有证据证明病历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性错误。

  (十三)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十四)有明显涂改。

  (十五)在病历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 丙级病历定义。在终末病历中缺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代写视为缺入院记录)或存在三项以上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缺陷。

  第十六条 环节病历检查为患者仍在住院中,对病历重点环节的检查。

  第十七条 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是指病历回病案室存档前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8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三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

  三、归档日计算公式:(以72小时归档时间为例)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案室专人定期到病区收取出院病案,并双方签字。病案室专人收回病案后,当天在电脑中录入住院号进行签收登记。

  2、病区送归病案,由科室住院总或住院总安排本科室医生送至病案室进行电子签收归档。签收后,病案室打印交接单,接收人和送交人签字,交接单交由住院总保存。

  3、病案室负责定期催收病历。科室医师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在3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4、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

  五、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治疗组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

  1、 完整性及排列顺序。应首先检查并保证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病例讨论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告知同意书、手术文书、会诊单、护理文书、特殊报告粘贴单、 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感染表等15个病历基本大项的完整,不得缺失,并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排列。

  2、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科室医师根据本科特点及本次诊治的内容,检查各类告知同意书是否齐全,缺失的应及时补齐。

  3、保证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的完整。病历归档前,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与医嘱逐一核对。未归入病历的报告单科室应该设置固定的地点分类存放。

  4、保证护理记录文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护理部应对护理评估、告知书、护理记录单、监测单、体温单等文书进行完整性质控,并按照记录时间排序。

  六、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当日送到病案室。

  七、科室迟归档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补送到病案室时,如病历没有装订,直接由送交人放(贴)入病历。如病历已经装订,原则上不拆病历;科室必须写报告说明迟归原因,由科主任签字后交医务处审批;

  医务处批准后,再交病案室补入病历。补交到病案室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要进行交接登记。

  八、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整理病历过程中发现有缺项,应及时通知科室住院总。住院总在接电话后当日对缺陷病案及时进行完善。病案室对缺项进行登记。

  九、病案归档前,病人如需复印病历,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否则病案室不予以复印:1、复印人证件齐全;2、病历资料符合归档病历质量要求。

  对于满足复印条件的,由本科医生携病历陪同病人到病案室复印后再带回科室。科室不得将病历交给病人,更不得将病历私自带至院外复印;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科室承担。

  十、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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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住院病历档案保存多久

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 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二、医院有没有保存患者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
  三、病历资料被医院篡改怎么办
  卫生部对“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
  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
  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医院病历主要分为了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虽然有规定住院病历至少保管30年,而门诊病历则至少保管15年,但针对以前的一些老病历,但是保管机制尚未健全,那么现在要想去翻查可能就比较困难,院方丢失、损毁了这些老病历的情况也是很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小编认为并不能因此追究院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由医疗机构管理,12条规定患者极其代理人或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代理人有权查询。

为什么病理切片要借呢?

不管是什么疾病的病理切片,在病理科可都是个宝贝。没有了它根本就不能完成诊断。就是完成了诊断,病理切片还要长期保留在病理科里,以共患者疾病复发时查阅、进行科学研究时的宝贵材料及发生纠纷时作为的证据。所以,病理科有一套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关于病理资料几乎全部长期精心保存。这一点可以负责任的说,是医院里保管最严格的最完整的档案了。大部分病理科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是技术员来完成。只有少数大医院病理科档案太多,才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病理切片会存留多久

卫生部公布了《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医院加强对病理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病理诊断水平。今后,医院将加强对病理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对病人的病理切片、蜡块和阳性涂片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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