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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档案管理

时间:2022-12-09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金融档案管理

金融行业档案管理是根据《档案法》要求建立的,和普通企业是一致的,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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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档案管理是对金融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等工作的总称。金融档案管理是金融文秘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在金融机构中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它有一套完整、统一、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主要包括: ①归档制度,即把分散形成的档案集中起来,对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妥善保管; ②分类编目制度,即根据统一的金融档案分类表对立卷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登记人柜或上架; ③档案鉴定制度,即按照有关文件分析判定档案的价值,确定其保管期限,对不需要继续保存的档案进行移交处理或销毁; ④档案保管办法,要求采取科学方法或各种措施,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其寿命; ⑤档案统计制度,定期按统一口径通过数据的积累和分析,掌握档案的数量和内容情况; ⑥档案利用制度,通过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编纂等工作,使档案为经济、金融工作服务。 [1]
金融档案管理的原则是: ①集中保存,分级管理。一切金融档案集中于档案部门,不得由个人或承办单位保存,不得任意转移、分散或销毁。②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严守机密,积极保护,尽可能地延长金融档案寿命。③便于利用。加强档案的分类、编目等科学管理,提高其检索和利用的效率。金融系统各单位必须共同遵守这三项原则,并贯穿于金融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银行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XX银行办公厅
文号:银办发[2000]329号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30日
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XX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XX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各单位办公室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文书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和研究服务。
(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有关的资料。
(四)掌握利用档案的情况,总结利用档案的经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五)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六)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七)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九)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准确化。
第七条对档案干部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学习贯彻《档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要具有档案专业业务知识,能够刻苦钻研档案业务,接受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熟悉金融业务,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科学管理的需要,要了解本单位的历史情况和现状,做好服务工作。
(四)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
第九条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
一、归档的文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命令、制度、办法、指示、通知等文件。
(四)各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
(五)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六)各单位大事记、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周报。
(七)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
(八)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九)各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定稿和主要领导修改的修改稿。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
(十)各类统计报表、财产移交清册、征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重要题词和资料。
(十二)各单位主办的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三)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形成的考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各单位内设部门向党委、行长的请示报告及签报。
(十五)各单位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的规定、办法、通知以及联合向上级的报告、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
(十六)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行业务有关、需要配合执行的。
(十七)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的文件
(一)重份文件。
(二)各单位之间互相抄送的文件。
(三)下级单位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和备案文件。
(四)上级及同级机关送来的参考性文件。
(五)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
(六)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七)下级单位越级上报的文件(指定报送的材料除外)。
第十条文书档案归档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分类归档,使案卷正确地反映本行的各项活动,并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一条各类文书档案应由档案部门集中归档,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完整地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立卷、保管。
第十二条各单位档案人员,应在每年年度开始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参照上年度的案卷类目,拟定本年度案卷类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时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一)分类:分类采用年度一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1.分年度
将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开。
2.分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
将文件按其形成部门或承办部门(或按其内容反映的问题、发文文号等)分开。
3.分保管期限
将文件按划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开。
(二)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1.原则上每份文件单独计算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请示、报告与批复、批示,来文与复文一般分别计算件数。
2.同一文件的不同稿本,正本在前,定稿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中文本在前,外语本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本在后。
(三)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排列。
1.不同年度的文件,按年代先后顺序排列。
2.不同机构(或问题)的文件,按内设机构序列(或分类时问题间的顺序)排列。
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排列。
4.分类后最低一级类目中的文件,按事由或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排列。会议文件、非诉讼案件材料、统计报表、简报、刊物等一般应分别排列在一起。
(四)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应逐件在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全宗号、年度、期限、盒号、件号、页数、机构。填写归档章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存档要求。
1.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2.年度:填写文件归入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
3.期限:即保管期限,标注归档文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
4.盒号:即档案卷号,以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顺序号。
5.件号:每一盒档案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6.机构:填写相应机构名称。
(五)装盒: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按问题分类时,不同问题形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六)编目:编目包括填写档案盒盒脊、编制档案目录和备考表。
1.填写档案盒盒脊
档案盒盒脊项目应包括机构、年代,期限、盒号。机构应填写归档单位全称。年代应填写归入档案的年度,以大写汉字标注。期限应分别填写“永久”、“长期”、“短期”。盒号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填写档案盒盒脊项目时,字迹应工整,符合存档要求。
2.编制档案目录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入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包括以下基本项目:机构、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
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3.编制档案目录封面
档案目录应分年度,按不同保管期限装订成册,并编制档案目录封面。
4.编制备考表
填写备考表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要求。备考表项目包括本盒文件情况说明、责任人和日期,用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
(一)一个单位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新成立的单位,一个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都应分别建立新的全宗。
(三)单位改变领导关系、名称,但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仍接续原来的全宗。
(四)单位的内部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
(五)临时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其档案应纳入其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六)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
(七)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写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同一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五条档案的保管
(一)各单位档案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记录入库。
(二)各单位档案全宗应按年代—组织机构排列保管。
(三)各单位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新建单位或新建办公用房,应把档案部门用房列入基建计划。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四)各单位档案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像机、去湿机、空调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
(五)档案库房,应绘制档案存放的示意图,以利查找方便。
(六)各单位档案部门都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七)档案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八)各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树立以利用为中心的思想,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档案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每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机关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二)各单位档案部门要结合工作的需要,编制《档案目录》,有条件的还可以编制查找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如卡片、目录、索引等),并有计划地将库存档案信息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满足各方面利用。
(三)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努力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金融大事记》等文件汇编。
(四)建立和健全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等级,履行不同的批准手续。借出和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作详细检查,保证卷内文件齐全。
(五)为了延长档案的寿命,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勾划、剪裁和污损。
(六)档案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接收和移交档案登记簿。
(七)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七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各单位可根据总行制定的《XX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批准后实行并报上级单位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在本行办公厅(室)领导下进行,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鉴定,把确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编制清册,报经本行主管行长批准销毁。
(三)销毁档案时,应与本行保卫、保密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专人销毁和监销。
第十八条档案的移交
(一)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即“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以下机关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六章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重要场所。为使档案得以安全保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切实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
(二)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库房内严禁烟火。易燃、导燃、爆炸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库房,亦不准在库房附近堆放。
(四)库房内电灯用毕后应即关闭,每日下班切断电路,并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随时注意库房门窗的开关和上锁,严加管理钥匙。
(六)消防设备经常保持齐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七)库房内放置杀虫剂,防止虫蛀档案,发现档案被虫蛀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并进行处理。
(八)库房内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同时根据库房内温湿度的变化情况,随时通风,调整库内温湿度。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调阅办法
(一)凡调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二)本单位内各部门人员,调阅本部门的档案资料,由调卷人在调卷单上签字即可调阅。调阅涉密档案资料,须经本部门领导签字调阅。
(三)调阅党委档案资料,调卷人员必须是党员,须经党委成员批准;调阅党委会议记录或涉密案卷,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后方能调阅,但只限在档案室查阅。
(四)外单位来借阅、索取、摘抄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写明借阅档案用途,经办公厅(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借阅。
(五)调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准抽换、涂改、勾画文件,不准拆散案卷。非经档案部门同意不得复印或转借。
(六)调阅档案,用后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七)调阅档案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时,应将所借的档案资料及时归还档案部门,如已调动工作,借阅档案未归还档案部门,由原单位负责追收归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档案管理细则,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 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 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 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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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 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

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业务资料管理规定

为提高公司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业务资料归档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 业务资料归档责任主体

综合业务部负责制定业务资料管理标准,对各业务部门资料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培训,各业务部门负责各类专业性和具体性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已经办结的项目,由业务部门归档完毕后按照规定时间上交办公室统一保存。卷盒(夹)等耗材,统一由办公室调配,业务部门申领。

二、 归档文件要求

1、 归档文件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2、 归档文件材料要符合文件制作要求,标题、落款、时间(年、月、日)、印章、正文与附件、正式发文的定稿和签发单、上级来文和承办单、请示与批复以及专项成套材料等必须齐全完整。

3、 归档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4、 归档的文件字迹要符合长期保管需要,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优质油墨书写或制作,严禁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纯蓝(红)墨水等书写材料。

5、 归档文件材料纸张幅面应符合要求,一般文件材料应为A4纸,必要时可使用 A3纸,但归档应折叠为A4纸大小。

三、 整理要求

1、 案卷题名

案卷题名要求简练、准确,能够概括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与成分。

案卷题名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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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规范的名称+业务类型

(2)出让宗地编号+业务类型

(3)时间+业务类型

2、 卷内文件排序

(1)归档文件目录

归档文件目录是包含卷内文件题名及其他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

(2)归档文件

卷内归档文件一般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密不可分的文件应依序排列,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式发文在前,签发单在后;上级来文在前、承办单在后;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

(3)备考表

备考表是对本盒案卷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

3、 案卷装订

(1)卷盒

卷盒(夹)采用长×宽为315mm×235mm,其厚度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0mm、40mm或50mm的规格。

卷盒(夹)封面项目应包括: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时间、保管期限、密级、立卷人。

(2)案卷装订

案卷装订前要先去除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订书钉、大头针等);

文件没留装订线的要贴补加边,破损的要裱糊好,幅面较大的要折叠整齐;

将归档文件目录、归档资料左下取齐,用铆钉装订机装订牢固,注意不倒置、不散页、不压字。

4、 电子文件刻录

归档完成之后,需将案卷文件的电子版本刻录在一次性写入光盘等耐久载体上,光盘标签写明年份和案卷题名,一并装入卷盒(夹)中。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当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金融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档案部门负责本分支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业务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将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工作流程,列入业务工作或项目计划,列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列入企业考核体系和奖惩制度,确保业务文件材料的完整归档。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满足企业在证据、责任、信息、存史等方面的需要。

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或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第十条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二章 业务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制定本企业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当业务范围或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应当满足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求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和客户权益的需求;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保管期限;电子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短于同类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按照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业务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和分类编号方法,制订相关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归档交接手续。具体归档时间可根据业务工作特点确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文件材料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份数。

第十五条 业务文件材料中属于企业管理类的文件材料,原件存入管理类档案,在与之相关的业务档案中可存放复印件并标明互见号。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著录。

第十七条 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的,在文件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仅为电子载体形式的业务档案,须遵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建设业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有档案部门参与,由档案部门提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相关需求,确保所形成电子文件能够归档,归档后电子文件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业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所负责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并清退借阅未还的档案。

第二十条 国内依法投资设立的金融企业有海外机构的应当建立海外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档案保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装具和库房,并保证库房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做好电子业务档案的存储和安全管理,保证电子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可用,并对重要业务档案进行异质、异地备份,确保业务档案安全。金融企业对档案信息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将业务档案管理外包的,应当严格审核承包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资质。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有关档案安全保管、信息保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责任和约定条款,以保障业务档案的安全与利用。

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外包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的统计工作和对统计数据的研究利用,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对电子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鉴定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编制业务档案检索工具,方便业务档案的检索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对业务档案的查阅利用进行登记,对超权限利用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工作,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编研开发,满足企业金融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金融企业必须为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到期业务档案,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地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对被销毁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并与鉴定报告一并永久保存。对虽已到期、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有其他未了事项的业务档案不得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应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档案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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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银行档案管理工作

1、档案整理工作必须从平时做起。对于上级发文,做完收文登记后,首先应鉴别该文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如果其中一部分随着现行效用的完成,便失去其保存的社会价值而被淘汰;而另一部分文件,退出现行领域之后,却具有储存价值,能使后人通过其载录进行借鉴和利用,因此应按档案整理规范要求,用不锈钢钉子重新装订,后进行传阅,阅办完毕后,已初步进入归档程序,进一步归整,以备平时查阅。
2、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细节。对于本单位自生文件,领导签发后,应将形成该文件的所有资料收集齐全,按照从上到下,依次为正式文件、签发文、定稿、改稿、初稿等程序集中归整,并统一装订成册,初步完成“件”,由零散“页”到集中归整为“件”,到正式整理时装盒为“卷”。初步做好档案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对遇到的困难要多请教上级档案主管部门,不能凭主观臆断文档的归档价值,一定要结合本单位的职业特色,创造性地使用归档方法进行归档。同时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培育职业意识。不断接受新信息,扩大知识视野,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机会,主动向用户推荐和宣传自己编纂的各种档案史料汇编和参考资料,如大事记、组织严格、专题概要、统计数字汇集、会议简介等,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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