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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档案整理

时间:2022-12-09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广西档案整理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并指定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管理,把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七条 各单位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方可上岗。第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其文书机构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按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九条 各单位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开箱、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当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进行验收。第十条 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重点进行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
  (一)列入自治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自治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地、市、县、市辖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地、市、县、市辖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部门档案馆保管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管满30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其他档案,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同级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自治区综合档案馆征购。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各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防止档案的破损、褪变、霉变、虫蛀和散失,确保档案的安全。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进行重点保护。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主要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或者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集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归集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有。
  个人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的,由组织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建设档案馆库等设施,将档案事业和重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征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村(居)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收、收集、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重视对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档案进行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 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

  (一)列入自治区、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自治区、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年向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室)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门档案馆(室)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室)移交;部门档案馆保管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管满20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光、防磁、防高温、防高湿、防有害生物和气体设备、设施,防止档案的破损、褪变、霉变、虫蛀、消磁和散失。对重点和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二条 机关、国家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主要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单位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国有事业单位性质改变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的处置工作。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组织或者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以下简称重要会议)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南宁毕业生档案放在哪里

南宁毕业生档案放在哪里

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南宁毕业生档案放在哪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宁毕业生档案放在哪里

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毕业后档案存放学校(注意2年期限):如果毕业后没有及时找到工作或考研,可以到学校申请暂缓就业,在两年内找到工作的,一定要及时回校办理档案转移,到学校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两年过后,学校就会打回原籍,很可能造成档案丢失。

毕业后档案存放人才市场:毕业没有找到单位的(或考研),可以去学校或单位所在的人才市场进行档案挂靠,千万不能弃档。人才市场都是人事局办的,是官方机构,这是政府部门,拥有档案保管权,有权办理转正定级,放在那里起码有安全保障。

毕业后找到单位的,可放心的找就业地方人才市场挂靠,而且挂靠的人才市场可能会接收个人手上的档案。从存放在人才市场之日开始,就可以算我们的工龄了。就算以后到别的地方发展,也可以通过发调档函,很方便的转到新就业地人才市场。这样既不影响在当地工作,也不影响职称‘晋级’,工龄还能连续计算,顺畅地完成衔接。

广西南宁应届毕业生档案托管指南

一、申请途径:

已取得报到证的毕业生:直接将托管所需材料递交人事代理部办理。

档案户口留校的毕业生:请凭毕业证到我市场代理部开具的接收函后到学校办理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再将托管所需材料递交人事代理部办理。

报到证已开到南宁市外单位(或地方人事局)的毕业生:可与人事代理部联系如何办理改派到南宁市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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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户口代理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一)档案代理:

1、毕业证、报到证(中专学历的为毕业生介绍信)

2、1寸相片2张(规格不限)。

(二)户口托管:

1、报到证(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户口迁移证(注明身高、血型);

3、1寸平光彩色大头照片2张;

4、接收单位聘用证明或是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档案内有哪些材料

主要包括两部分材料:

(1)高中档案材料:入团志愿书、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高考志愿表等;

(2)大学档案材料:入学登记表、毕业生成绩单、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报道证、在校期间奖励、表彰及其他有关须装档的材料等。

学生档案是如何转递的

学生档案对毕业生而言很重要,主要通过EMS渠道邮寄、学校派专人送达、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派专人领取等方式进行转接,不允许由邮局普通、挂号邮寄等方式转递,更不允许个人自带和请人代领。

毕业生如何追踪自己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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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邮寄地址按照就业报到证左上角地址或调档函(原件)显示单位(加盖公章)即红章地址邮寄。有严格的交接签收程序,一般情况下不会遗失。毕业生应主动尽快到EMS查询档案是否寄到该单位。查询时限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EMS不再办理档案查询业务。

大学毕业后档案应该存放在哪里?

很多朋友都不关心档案的.存在,想着放在自己手里既省时又省钱,但是如果档案在自己手里,不及时找到单位存或者没有存到人才市场,那你的档案就要成为黑户了,人才市场估计也不会接收了。

毕业档案应该存放在哪里?

一、将档案留在学校。

按相关规定,暂缓就业的,档案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可以在学校存放两年,期满后学校不再保管。

二、将档案转回原籍。

如果毕业生未就业或没有向学校申请档案去向,学校将按报到证的地址转递。

三、将档案存放到工作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毕业生也可用个人名义委托人才市场托管人事关系。

四、将档案存放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在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如本人愿意长期就业于该地,可以转入该地。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人事局或教育部门统一接收。

档案在自己手中怎么存出去

对于以上给出的多种存的方法,如果公司没有档案接收能力,个人建议选择人才市场,一个方法是以个人名义存,一个是委托公司存。

个人名义的好处:费用低,失业状态下还算可以考虑的方法。

个人名义的弊端:需要你处于失业状态下,操作麻烦,还不一定成功。由于档案在个人手里,所以他们一定会说不收,如果你各种央求,他们或许会要求你开具各种证明,非常麻烦,成功的几率不高。

委托公司存好处:操作较为简单,由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去人才存档即可,成功率较高。

委托公司存弊端:由于一般情况下,都会要求公司存档多少人以上才给开户,另外费用比个人的要高。

档案里都有啥,重要吗,放在哪?

高校毕业生档案里装有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大学学习成绩单、党团材料、奖惩材料、学生体格检查表、报到证等文字材料。

人事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和工作表现,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是由其学籍档案转化而来的。高校毕业生通过签订就业协议、灵活就业等途径获得报到证,并放入学籍档案中,由学校转递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管理的人才交流机构后,毕业生学籍档案才正式成为人事档案,真正地发挥作用。因此,毕业生档案是转变成为人事档案的基础。

高校毕业生档案非常重要,是个人学习成长经历的真实记录,是为本人提供相关人事服务的重要依据。毕业后的转正定级、职称申报、购买经济适用房、出国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子女申报生育指标及户口,都可能会用到档案。

对于非国有单位,因为工资、职务都是由单位内部自行确定的,转正定级对毕业生影响不大。但若以后变动工作调到国有单位,转正定级将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档案能放在毕业生自己手里吗?高校能将档案交给个人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指出,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建议:毕业生要妥善处置档案

专家表示,毕业后,提醒毕业生应尽快将档案转至单位或就业服务部门及人才代理机构等人事部门,避免给自己的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同时,大学毕业生在见习一年期满后,应按国家规定转正定级,而不应把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后就不再过问。

以清华大学为例,对于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其户口与档案可以申请派回生源地,其户档的迁移、转递流程与参加派遣的同学一样;也可以申请将户口和档案存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须缴纳一定费用,由学生本人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获得准许后将调档函及相关材料交与学校,学校为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如果不想将档案留学校,一般来讲,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者人事部门及其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档案代理手续。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例,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存档手续时需要提供就业代理协议书原件同时档案须密封完整。

如毕业生档案统一由学校负责送交,须本人及时和学校沟通确认,确保学校将本人档案及时送交到该中心。省外院校毕业生如已确定学校已将档案发至该中心,但档案室人员没有查到档案信息的情况时,需由学生咨询毕业学校明确档案发放时间及转递地址,确定档案是以哪种形式进行转递的,查明机要号或快递号再进行详细查询档案去向。

广西南宁规整档案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广西南宁规整档案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2016-04-29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3号9栋3单元6层606号。

广西南宁规整档案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3MA5KC3CH38,企业法人左秀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南宁规整档案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档案管理信息咨询,档案整理扫描,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档案库房设施的设计、安装;销售:档案设备、档案用品、计算机设备及耗材、办公用品、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消防器材。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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