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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档案存放

时间:2022-12-19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乌鲁木齐档案存放

乌鲁木齐人才市场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服务大厅6—9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10:00-13:00 下午15:30-19:00(冬季) 下午16:00-19:30(夏季)

联系电话: 4661283(人力资源市场人事代理部)

档案在个人手里,可不可以存入人才市场,关键要看转存的档案是否已开封,如果开封了那成了死档,只能重新再立一份新档,要提供你的主要经历的证明材料。

如果档案没开封,可以回到你户籍所在地的大中专人才就业指导中心,那里是专门存专科以上学历同学的档案,把档案交还中心存档即可。

扩展资料:

档案的材料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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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转正定级表。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涉法违纪材料。

第九类: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原)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第十类: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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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类: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新疆政府管网——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百度百科——人事档案

乌鲁木齐档案馆在哪里?

乌鲁木齐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乌鲁木齐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 / 团结路1号 / 2868151
乌鲁木齐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劳动服务公司 / 团结路一号 / 264061
乌鲁木齐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劳动服务公司物资供应站 / 团结路一号 / 26406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档案馆 / 文化路5巷 / 28424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馆 / 中山路45号 / 2823557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档案馆 / 温泉西路68号 / 471037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园林、水务、人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和移交第五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整理、报送城建档案。第六条 城建档案实行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地下管线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质检、国土资源、市政市容、园林、水务、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人防等部门)以及开发区形成的城建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第七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建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并进行杀菌、杀虫、除尘及技术处理;

  (二)移交的城建档案资料应为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除应报送涉及建设工程的文字材料、图纸(竣工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照片、声像及电子档案。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报送责任书》,明确编制、报送城建档案的内容、范围、时间及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公开招标及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移交等做出具体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准确、规范。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的接收证明;对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第十二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乌鲁木齐个人档案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个人档案办理地址

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可小看和忽视。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乌鲁木齐个人档案办理地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理地址

①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大楼二楼13-20号窗口

②水磨沟区南湖西路9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楼四楼15-1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10:30-14:00、15:30-19:00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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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3、可以提供的政审(考察)服务

4、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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