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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户籍档案整理标准

时间:2022-12-21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公安户籍档案整理标准

法律分析: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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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 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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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归档范围

公安派出所的户籍档案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常住户口卷和居民身份证卷。其中常住户口卷包括派出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居民家庭状况,包括新生儿出生登记、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分户、姓名更改、年龄更正的材料;出国出境和回国、应征入伍和复员转业以及居民死亡注销、恢复户口、重户注销等材料,并按类组卷,并在户籍表内注明。身份证卷是派出所在管理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建立的卷宗。

派出所户籍档案保存年限

派出所户籍档案保存:一、坚持档案保管时间的标准,即短期保管的档案年满15年,长期保管的档案年满50年。
二、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必须进行鉴定,确认无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
三、领导对销毁档案进行审查,并签批销毁意见。
原始户籍底册的保存期限为长期。
户籍底册通常放在派出所存放的关于户籍的底案,一般不能随便调出来,上边所记载的就是户籍资料。
户籍底册是记载公民姓名、民族,学历,出生日期,家庭关系以及户口迁移等个人信息的文字档案。在用户查询时需要带上身份证,在身份证办理发放地查询。
法定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集体户、身份证、户口本丢失时,派出所可以开具你的“户籍证明”。现在有时需要户籍证明。 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 不需要任何手续费。 根据派出所的不同,有时会收取一定的人工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派出所户籍档案保存年限

户籍原始资料没有明确的保存年限,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不会主动销毁存档的户籍原始资料,所以如果需要查询相关的资料,可以到当时办理的业务部门进行查询。
根据《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公安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安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接收统一管理公安档案;
(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通八达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安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接收统一管理公安档案;
(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通八达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
(五)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将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公安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派出所的户籍档案包括什么内容?是否包括什么时候上学?在哪里上的学?

一、户籍证明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变更情况;曾经登记在同户中的户主与成员间关系;户口注销情况;户口迁移情况等。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内容出具证明。
三、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无法证明,需要公安机关查阅户籍档案、出具户籍证明的事项,公民或单位可以向派出所申请。
四、公民或单位申请查询户籍档案,应当填写《户籍查询出证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原件不能留存的,留存复印件。
单位申请人须提交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公民申请人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受他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居民户口簿。
五、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认真查阅户籍档案。对查有结果的,出具打印的制式户籍证明(式样附后),不得以复印户籍档案、手写或其它形式出具户籍证明;对查无结果或记载不清无法确认的,不予出具户籍证明。需要在其它派出所继续查询的,应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六、户籍证明存根和正文上须注明发往单位,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民警印章确认生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七、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的规范与管理,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形成完整的户籍查询档案,长期保存备查。对在出具户籍证明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局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八、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要指派经验丰富的户籍专干,做好对派出所户籍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
九、本《通知》自2010年08月01日起施行。《通知》下发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不再对公民或单位提供人口“现名卡”查询、出证服务。
不包括什么时候上学,在哪里上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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