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长盛体育
欢迎来到中博奥技术有限公司官网

案件档案整理

时间:2023-01-02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案件档案整理

法律分析: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纪检案件档案整理方法》。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如何整理案卷?

案卷管理,是律师事务所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正规的律所对卷宗归档都有很严格的要求。不过,这个工作也很简单:一般的案卷整理,当地的律师协会都有统一的目录表和封面,且分为刑事、民事、非诉等,你只需根据目录,将案卷内容按顺序装订就行了。如果没有目录,你就按照从收案、办理委托手续到开庭所需材料直至最后结案的先后顺序排列装订即可。祝你工作愉快。

1、先将“工序”整理在一张纸上;

2、按“工序”整理材料;

宝盈长盛体育

3、将没有的用一张A4纸代替;

4、最后装订成册;

5、填好相关内容;

6、编码;

7、填目录;

8、填封皮;

9、交给档案保管员。

怎样整理档案

1、系统排列和编目

宝盈长盛体育

在正规的工作条件下,档案室主要接收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立好的案卷,档案馆主要接收机关档案室根据入馆要求整理移交的案卷。这样,档案室和档案室馆的档案整理工作,主要是对所接收的档案,在更大的范围内进一步系统地整理,如全宗和案卷的排列,案卷目录的加工等等。

2、局部调整

对于已经整理入馆、入室保存的档案,经过管理实践的检验或专门质量检查,档案馆和档案室需要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进行一定的加工以提高其质量;另一方面,某些档案材料由于保存的时间校长,其自身或档案整理体系发生了变化,因此也必须对其进行整理。

3、全过程整理

档案馆、档案室有时也接收和征集一些零散的文件,这就必须对档案进行全过程的整理工作,包括区分全宗、全宗内档案文件的分类、组卷、案卷排列、编定档号编制案卷目录、全宗档案的系统排放等。

整理过程

1、折叠整理“”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折叠来源原则:把同一机构、组织或个人形成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管理的原则。

3、折叠档案实体分类:根据档案的来源、形成时间、内容、形式等特征对档案实体进行的分类。

4、折叠立档单位:构成档案全宗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

5、折叠联合全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立档单位形成的互有联系不易区分全宗而作为一个全宗对待的档案整体。

6、折叠汇集全宗:由若干个文件数量很少且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或联系的小全宗组成的作为一个全宗对待的档案整体。

7、折叠全宗群:由若干个具有时间、地区、性质等共同特征的全宗组成的群体.

8、折叠案卷: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9、折叠立卷:将若干文件按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组成案卷的过程。

10、折叠卷内备考表:卷内文件状况的记录单,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

11、折叠档号: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实体的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

案件卷宗怎么整理?

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1984年1月4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项由有关业务单位自行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
  第十条
一审刑事案件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九条的(1)至(22)排列后继续排列:
  (1)上报死刑、死缓复核函(报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对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6)执行死刑笔录;(7)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8)执行死刑报告;(9)死刑案犯执行前后照片;(10)对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的通知;(11)尸体处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或抗诉移送书;(4)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一审案情综合报告;(8)阅卷笔录;(9)准备庭笔录;(10)审讯笔录;(11)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审判庭审判笔录;(14)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5)案情综合报告;(16)合议庭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退卷函;(21)送达回证;(22)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23)备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条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条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
  第十五条
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
  第十六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八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条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二十一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二十二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五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赃、证物执行工作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卷宗,可以在执行完毕后附入原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的,可用原收案号立执行卷,执行完毕后,并入原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已归档的审判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如何整理档案

档案整理是指将处于零乱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号、编制目录、建立全宗等,组成有序体系的过程。
更全面地说,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的统称,是档案管理的一顼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的内容真伪的鉴别,对档案内容客观性的考证及编纂出版档案史料等活动。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的工作过程。通常所说的档案整理,主要指档案的实体整理,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档案馆对接收与征集档案的整理
1、系统排列和编目
在正规的工作条件下,档案室主要接收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立好的案卷,档案馆主要接收机关档案室根据入馆要求整理移交的案卷。这样,档案室和档案室馆的档案整理工作,主要是对所接收的档案,在更大的范围内进一步系统地整理,如全宗和案卷的排列,案卷目录的加工等等。
2、局部调整
对于已经整理入馆、入室保存的档案,经过管理实践的检验或专门质量检查,档案馆和档案室需要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进行一定的加工以提高其质量;另一方面,某些档案材料由于保存的时间校长,其自身或档案整理体系发生了变化,因此也必须对其进行整理。
3、全过程整理
档案馆、档案室有时也接收和征集一些零散的文件,这就必须对档案进行全过程的整理工作,包括区分全宗、全宗内档案文件的分类、组卷、案卷排列、编定档号编制案卷目录、全宗档案的系统排放等。[二]
档案整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它是档案利用、开放,发挥档案作用的一项前提条件,是整个档案工作中重要的基本建设。它是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基础,档案整理科学化和标准化的提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总体优化具有直接和广泛的影响。[三]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文件材料的价值,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四]
档案整理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以“案卷”为单位整理。
按“卷”整理是一种传统的方法,一般可分以下几个步骤:
(1)分类。分类方法有多种,常用是年度分类法和问题分类法。年度分类法就是按照文件内容针对的时间把属于不同年度的文件分开。问题分类法就是按照档案所纪录的主要内容对档案分门别类。在档案工作中可以把文书档案工作档案分成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等四类。认为文书档案运用年度――问题分类法来分类是比较符合实际需要的;
(2)组卷(即组成案卷)。它是档案整理的最基本环节,其实质是将一组密切联系的文件材料组合在一起,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书处理部门通过平时归卷将已办理完毕的文件分别归入有关卷夹,为年终立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确定某组文件能否组成一卷之前,还必须对已归档文件进行最后的全面调整,然后进行具体的系统整理组合。对归档文件检察调整的内容包括:应归档的文件是否收集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是否属于本年度、本部门的立卷归档范围;每个卷夹内的文件是否保持了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反映了立卷的特征;检察各卷夹内文件的保存价值是否大体一致,并确定保管期限;检查各卷夹内文件数量是否适当;
(3)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或重要程序排列);
(5)编制卷内目录(样式附后)和备考表;
(6)按卷内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的顺序排列后装订成卷或按件放入档案盒内;
(7)拟写案卷标题,填写案卷封面。案卷标题即案卷题名,是案卷的名称,是对卷内文件材料的高度概括。拟写案卷标题内容概括确切,文字上要简练通顺,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为宜。标题结构一般由主要发文机关、内容、文种三部分构成;
(8)案卷排列与编号。案卷排列要保持案卷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一般可按先永久,长期,短期来进行排列,然后按排列顺序每年编一个流水号;
(9)编制档案案卷目录。案卷目录由归档号、案卷号、题名、年度、页数、保管期限、备注等组成,案卷目录可以多年编成一本或一年多本。
按“件”整理要以计算机管理为前提条件,主要步骤有:
(1)对归档文件逐件装订固定;
(2)对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年度――保管期限分类(不确定期限的,只按年度――问题分类即可);
(3)对分类后的归档文件按时间、重要程度排列,其中对成套性文件材料相对集中;(4)根据排列结果逐件在归档文件上方空白处加盖“档号章”(样式附后),并填写有关栏目的内容;

标签

本文网址:/cgal/6369.html

相关资讯

我是中博奥客服:小奥
中博奥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11015869号-8 Copyright © 2023-2024

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

档案扫描档案管理软件系统

TEL:18937133779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