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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档案数字化

时间:2023-01-19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杭州档案数字化

杭州泽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2017-10-26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106(办公)室。

杭州泽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8MA2AXNE60B,企业法人叶伟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杭州泽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教育软件、办公自动化控制设备、档案数字化技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医药技术、生物技术;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数码产品,第Ⅰ、Ⅱ、Ⅲ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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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流程

法律分析:1、 注册杭州市人才服务公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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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行实名认证,一般 3 个工作日可以通过

3、 进行档案转入,需要下面的资料

存档证明需要离职证明(这个可以先问问档案所在的人才中心),证明可以找人代办提供你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 档案审批通过后会给你一个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到函,(调档函要盖章)调档函可以交给别人帮你到档案所在地进行调档

5、 几个工作日后就会在公共网信息通知你档案已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著信息”)成立于2016年,公司核心团队有多年在档案信息化、档案技术服务外包、和文创领域经历丰富的人员组建。专注于档案领域,提出“专注提供档案全产业链服务”理念,力推传统档案服务行业转型升级。秉承立足档案行业“做细做精、做精做强”的发展理念,旗下拥有“中著信息”、“中著档案”、“中著文化”三大业务体系,围绕档案信息化、档案管理外包服务、档案文化创意为主要业务。目前有专业技术团队20余人,服务外包团队100余人,其中大部分具有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大部分人员具有计算机、档案相关职称证书,核心人员长期组织业务专业知识学习。  公司拥有“中著信息”、“e档通”商标,获得“中著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组织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系统”等10多项软件著作权。目前在浙江省内主要案例: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海洋渔业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旅游局、舟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全市范围各分中心、舟山就业局、舟山普陀区社保中心、钱江通道南接线项目、浙江省交投集团、、浙江农发行台州分行、杭州西湖区城投集团、西湖区人大、西湖区转塘街道等,服务于200余家各类型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其提供信息化建设、档案咨询整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等。中著信息与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在相关咨询项目及科研课题上保持良好合作;华胜天成、IBM、联想等知名IT公司在档案行业有着优质的系统集成资源方案整合,同时有多年与富士通、虹光、影源、爱普生、卡莱泰克、多易拍等文档、图档采集厂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作为行业区域代理有着高性价比的价格、服务保障。
法定代表人:吴开明
成立时间:2016-03-30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0500041488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拱墅区祥园路38号1幢东部五层B632室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四条 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第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第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档案资源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网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也可以与综合档案馆合设。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置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设置国家档案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国家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职责,拟订档案资料收集的具体范围,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向本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范围。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形态的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接收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接收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查询等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规划。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加快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实现档案的信息化、网络化。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档案目录中心。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以及专门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电子档案目录。
  电子档案目录格式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电子政务要求和规范制定。第十五条 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鼓励档案资料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以给予一定奖励。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之间,国家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其他机构保管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应当向综合档案馆提供相关目录。第三章 档案开放与利用第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的下列馆藏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除外:
  (一)建国以前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年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
  (四)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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