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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整理

时间:2023-01-25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城建档案整理

法律分析: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档案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建档案的整理及接收进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组卷归档工作,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和组卷归档工作,并对上述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统一编号编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方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方法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那么,下文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建设档案报送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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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

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业务上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各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第四条 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保障城建档案机构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七条 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无偿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包括厂矿、住宅、办公用房、商业、服务业、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等工程档案。
  3.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等工程档案。
  5.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6.村镇建设、地下人防、城市防洪、抗震防灾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含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但房屋产权产籍和地政地籍档案除外。
  (三)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其他相关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可根据城建档案的性质、保存价值和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无偿征集。第八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按下列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齐全、准确的城建档案原件:
  (一)属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送全套档案。
  (二)属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送。
  (三)属建设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或者长期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年内报送。
  (四)属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属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报送。
  (五)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材料,移交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保管。

徐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资料。第四条 城建档案应当集中管理、分级保管、异地备份,并规范整理、完整保存、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 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村镇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村镇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八条 负有城建档案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二)城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电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除外;

  (三)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建设、人防、房管、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认为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前款所称负有城建档案移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城建档案应当报送原件,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以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报送。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完善。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被撤销的单位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二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的书面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并指导本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准确、完整并及时归档。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电子文件及声像资料;

  (二)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的地下管线竣工图等测量成果。

  住宅小区、厂区、校区以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照片资料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建设工程照片资料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工程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它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照片资料档案归档整理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 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档案责任人应在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参建及管理各方形成工程照片资料的义务,明确工程照片汇总的归档单位,落实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档案员及技术负责人。

二、 归档形式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归档时将施工全过程的照片档案以电子档案光盘形式进行归档。

(1)数码照片原始分辨率应不低于600万像素,电子文件采用 TIF或JPG格式。

(2)普通照片需进行数字化扫描成电子文件,分辨率不低于600万像素。

(3)建设单位档案员在《城建档案在线业务指导系统》上进行项目登记后可下载《竣工项目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工具软件》,在施工过程中实时收集整理工程照片。

(4)归档照片电子文件采用光盘介质存储归档,按规则整理完成后,制作光盘一式三份归档。。

三、 归档内容

1、 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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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址、原貌。

(2)周边状况包括已有建(构)筑物情况。

2、 基础工程:

(1)基础范围及相对位置关系。

(2)地质土壤情况,特殊地基处理措施等,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岩样分析过程等情况;

(3)基础类型及施工技术、保障措施、特殊施工技术工艺等。

(4)基础隐蔽工程,包括钢筋、管线、预埋件、防水设施等。

(5)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等。

3、 主体工程:

(1)主体工程施工过程。

(2)隐蔽工程包括钢筋结构、水电预埋管线等。

(3)砌体、砼、构造柱、抗震避雷设施等。

(4)主体结构布局特点、大型构件安装等现场。

(5)屋面工程及防水、保温、防腐工程工艺现场。

(6)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施工情况。

(7)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 竣工部分:

(1)建筑外立面及景观拍摄:要求完整反映建筑物全貌,其中至少三张全景照片必须能代表该建筑物特征。

(2)室外环境及市政工程拍摄:要求反映主入口、小区环境、市政道路、后三通设施、管道阀井等配套设施。

(3)消防设施:室内外消防通道、室内外消防设施。

(4)室内:大厅、主要通道、楼梯等。

(5)上人屋面:屋面防水及细部构造,避雷设施、屋面水箱及管道等设施。

(6)水暖电设施:给排水管道等外露节点、电器控制设备。

5、 其它

(1)关键技术、关键部位;

(2)开工、竣工仪式;

(3)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5)竣工验收情况。

其中,开工前原貌、基础处理、隐蔽、砼灌注、屋面、质量事故、竣

工后新貌为竣工照片档案资料归档的必备内容。

四、 质量要求

图片清晰、主题明确、过程清楚、内容真实。

1、图片清晰:在手持拍摄不能满足照片清晰情况下,应使用三脚架拍摄。

2、主题明确:所要反映的拍摄内容应表现在照片主体位置。

3、过程清楚:施工阶段要反映施工过程,竣工阶段要有明确的'拍摄路线,通过照片体现相关专业设施,从局部到整体、从内到外体现建筑工程竣工实景。

4、内容真实:拍摄有代表性的内容,不能以偏概全,不得错拍项目或交错成果。

五、组卷要求

1、组卷排列形式:

建设工程竣工照片按形成顺序及工程施工顺序排列,同一阶段按从局部到整体、由内到外的原则排列,采用《竣工项目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工具软件》进行组卷整理。

2、数码照片光盘编制:

采用《竣工项目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工具软件》为数码照片文件命名,按数字-文字.后缀(01-场地原貌东南部.jpg)形式,数字为排列序号,文字为照片内容标题,系统辅助填写题名、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拍摄人等要素。进行组卷整理后系统生成《数码照片档案归档目录及备考表》。

3、数码照片档案封面制作:

(1)归档光盘的标签面应为可书写型油墨印刷或打印。所使用的油墨应通过光盘耐候性试验。

(2)归档光盘盘面标签样式及内容:盘面应标注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刻录日期、档号、套别。

(3)归档光盘盒封面标签样式及内容:封页应标注归档类别、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档案编号条形码及特征立面照片,封页背面标注光盘档案备考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报送单位、档案员姓名及编号,建筑面积、幢数、幢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立卷人、刻录日期等。封底应标注归档类别、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特征照片全景。

4、编制立卷:

编制立卷工作由报验单位负责,档案标签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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