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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档案整理

时间:2023-01-26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名人档案整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和区县(市)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三)组织名人档案展览;
  (四)提供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建档对象为汕头市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的重要人物和祖籍汕头但在市外工作或在汕头长期活动过,并对汕头社会经济具有重要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人士,具体包括:
  (一)担任过市级(包括现任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政界知名人士(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大校以上军衔或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及其他军界知名人士;
  (三)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项目的专家、学者;
  (四)有重要影响和突出成就或在重要国际、国内比赛(评奖)中获奖的专家学者、文学艺术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体育工作者、卫生工作者;
  (五)著名宗教界人士;
  (六)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和著名民间艺(匠)人;
  (七)有重要影响和突出贡献,并有一定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八)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和先进工作者;
  (九)知名的华侨领袖、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和外国人。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生平及其主要活动的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文章、报告、演讲稿和日记等;
  (二)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论文、著作、研究成果、作品等;
  (三)社会对名人的研究、评价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四)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证书、谱牒、信函等;
  (五)反映名人活动的声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六)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七)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名人档案材料。第七条 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他档案法规、规章进行征集;
  (二)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移交的名人档案;
  (三)接受名人档案所有者寄存、捐赠或出售的档案;
  (四)复制其它单位保管的名人档案或与其交换名人档案目录;
  (五)与名人档案所有者交换或复制名人档案;
  (六)其它与名人档案所有者协商的收集形式。第八条 档案馆对移交名人档案的,应当与移交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九条 档案馆对捐赠名人档案的,应当与捐赠人签定捐赠协议,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第十条 档案馆对寄存名人档案的,应当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向寄存人颁发寄存证书。第十一条 档案馆对出售名人档案的,应当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拟定收集计划,并对收集(或计划收集)的名人档案进行评估、鉴定、审查。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当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保管所收集的名人档案。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向社会公开的名人档案。第十六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优先利用其档案和随时补充归档材料,并有权要求档案馆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第十七条 在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省档案馆负责。省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省名人档案。第三条 省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省名人档案的中心。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入库名人的范围为:历代广东籍(包括在省外或国外的广东籍人士)或曾在广东境内长期活动过非广东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省级(包括现任副省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兵团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广东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长期在我省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第七条 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省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省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第八条 省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省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捐赠档案,省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第十二条 省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宁波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发挥著名人物档案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著名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著名人物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名人物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著名人物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著名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和县(市)区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五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以下简称建档对象),是指在某一领域、行业、学科做出过重要贡献或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宁波籍或在宁波工作、学习、生活过的非宁波籍人士,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领导;

  (二)英雄模范、烈士;

  (三)工商界、宗教界人士;

  (四)科技界、文化界、教育界、卫生界、体育界人士;

  (五)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

  (六)历史人物;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人士。第六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著名人物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其主要经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可以作为档案资料收集的下列内容:

  (一)反映著名人物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著名人物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著名人物成就的著作、研究成果、艺术作品等;

  (四)社会对著名人物研究、评价的材料;

  (五)与著名人物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谱牒、信函、音像制品等;

  (六)著名人物口述的历史材料;

  (七)著名人物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八)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七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单位或者个人对建档对象的界定以及档案资料的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建档对象。第八条 著名人物档案可以采取下列收集方式: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著名人物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本级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所有者捐赠、寄存或出售;

  (三)复制、交换其他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保存的著名人物档案;

  (四)购买、复制或交换散存、散失的著名人物档案;

  (五)与档案所有者协商解决等其他收集形式。第九条 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档案馆应当向著名人物档案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工作,及时补充著名人物档案材料,不断丰富著名人物档案的内容。第十条 档案馆接受著名人物档案所有者的寄存、出售,应当签订寄存或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档案馆对收集进馆的著名人物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和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并采用先进技术,确保不同载体著名人物档案的安全。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将纸质的著名人物档案及著名人物其他资料转化为数字化信息。第十三条 档案馆之间以及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单位之间应当加强著名人物档案资料征集、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第十四条 著名人物档案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予以利用:

  (一)提供查阅服务;

  (二)提供咨询服务;

  (三)开展学术研究;

  (四)举行展览展示;

  (五)开展宣传教育及纪念活动;

  (六)其他利用形式。第十五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或寄存著名人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了解著名人物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情况,并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免费利用权。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无明确限制利用要求的,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古代哪些名人参与管理过档案?

古代管理档案之类的典籍,是十分了不起的事,比如李耳子,他老人家就是周朝管理这些典籍的人,当然,他也是我们世界上最有名的人物之一了。还有司马迁和他父亲,也都参与过管理档案。包括孔子,也曾整理过史书之类的档案,所以才有他整理的《春秋》与《诗经》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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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小档案,(3个)名人小故事(3个),名人足迹(1个)。

名人档案:

1、陆游

陆游(1125-1210)字务观,号放翁,汉族,越州山阴(今浙江绍兴)人。南宋爱国诗人,著有《剑南诗稿》、《渭南文集》等数十个文集存世,自言“六十年间万首诗”,今尚存九千三百余首,是我国现有存诗最多的诗人。

2、辛弃疾

辛弃疾(1140-1207)南宋爱国词人。原字坦夫,改字幼安,中年名所居曰稼轩,因此自号“稼轩居士”。汉族,历城(今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四风闸村)人。

辛弃疾存词600多首。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和战斗精神是辛词的基本思想内容。他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豪放派词人、爱国者、军事家和政治家。

3、龚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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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自珍(1792~1841)字尔玉,又字璱人,号定盦(an),后更名易简,字伯定;又更名巩祚,号定庵,晚年居住昆山羽琌山馆,又号羽琌山民。后人亦常称之为“龚定庵”。汉族,仁和(今浙江杭州)人。清代思想家、文学家及改良主义的先驱者。

名人小故事:

1、凿壁偷光

匡衡,字稚圭,勤奋学习却没有蜡烛。邻居家有烛光却穿不过来,匡衡就把墙壁凿个洞引来了邻家的烛光,用烛光映着书读。同县人文不识家里有很多书,匡衡被他家雇佣劳作,却不要报酬。

主人奇怪地问匡衡,匡衡说:"希望能把主人所有的书都通读一遍。"主人惊讶,就借给匡衡书,后来他成了大学问家。

2、映雪读书

孙康由于没钱买灯油,晚上不能看书,只能早早睡觉。他觉得让时间这样白白跑掉,非常可惜。 一天半夜,他从睡梦中醒来,把头侧向窗户时,发现窗缝里透进一丝光亮。原来,那是大雪映出来的,可以利用它来看书。于是他倦意顿失,立即穿好衣服,取出书籍,来到屋外。

宽阔的大地上映出的雪光,比屋里要亮多了,而且,居然看得非常清楚。于是,孙康不顾寒冷,立即看起书来,手脚冻僵了,就起身跑一跑,同时搓搓手指。此后,每逢有雪的晚上,他就不放过这个好机会,孜孜不倦地读书。正是他这种苦学的精神,促使他的学识突飞猛进,成为饱学之士。

3、悬梁刺股

东汉时候,有个人名叫孙敬,是著名的政治家。开始由于知识浅薄得不到重用,连家里人都看不起他,使他大受刺激,下决心认真钻研,经常关起门,独自一人不停地读书。 每天从早到晚读书,常常是废寝忘食。读书时间长,劳累了,还不休息。时间久了,疲倦得直打瞌睡。

他怕影响自己的读书学习,就想出了一个特别的办法。古时候,男子的头发很长。他就找一根绳子, 一头牢牢的绑在房梁上。当他读书疲劳时打盹了,头一低,绳子就会牵住头发,这样就会把头皮扯痛了, 马上就清醒了,再继续读书学习。

名人足迹:

1、苏武牧羊

苏武,西汉杜陵人。汉武帝时期,他奉命出使匈奴被扣,匈奴贵族要逼他投降,他宁死不降,被关进地窖里,后又被流放到冰天雪地、荒无人烟的北海去牧羊。

但他威武不屈,困苦不移,“渴饮雪,饥吞毡”,坚持十九年如一日,直至最后胜利回到长安。苏武这种坚贞不渝的民族气节,两千多年来一直被人们所传颂。

2、唐僧取经

唐僧,法号玄奘  ,是唐代著名的高僧,也是世界著名的旅行家和翻译家。他十几年的取经途中,足迹遍布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尼泊尔、斯里兰卡等国家和地区,跋涉五万余里,带回了六百五十多部佛教书籍。

马继孔的悼念

马继孔同志,山东肥城县人,1914年生,2001年在昆明逝世。曾担任西南服务团云南支队政委、云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昆明市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处第一副书记、甘肃省委书记、江西省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马继孔同志逝世后,其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照其遗愿,将所存的个人档案资料捐赠给云南省档案馆保存。马继孔同志的子女从全国各地汇集于云南,完成马继孔同志的最后嘱托,将其夫妇俩的骨灰撒入金沙江畔皎坪渡口,以完成马继孔同志追随红军长征足迹的心愿。借此机会,省档案馆征收整理部受局馆领导之托,邀请马继孔子女到馆参观做客。云南省档案局(馆)长杨汝鉴同志专门抽出时间与他们亲切座谈,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对他们主动向省档案馆捐赠档案及对省档案馆名人档案捐赠工作的支持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扬。马继孔子女一行十余人饶有兴致地参观了“馆藏云南名人档案展”,纷纷在马继孔同志的展板展柜前留影,并为展览题词:“云南名人档案是在云南工作的各界名人的真实记载,他们与云南历史同在,英气长存”。随后,参观了征收整理部名人档案整理工作现场,对原先捐赠并经整理的馆藏马继孔同志的名人档案一一翻阅,睹物思人,他们一边观赏一边表达对马继孔同志的缅怀之情。最后,马云先生代表其他子女向档案馆捐赠了一些马继孔同志的相关档案资料,表示将进一步收集并充实马继孔同志的名人全宗,同时宣传名人档案征集工作、提供有关征集线索。值得一提的是,马继孔同志的子女积极支持名人档案征集工作,于2001年捐赠了马继孔同志的档案资料,成为我馆最早建立的名人全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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