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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档案管理系统

时间:2023-01-30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信贷档案管理系统

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解析

农村信用社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以来,从上到下都强化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的升级进档,但由于对信贷档案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不齐,手续不完善,给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带来了隐患。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档案管理,作为信贷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起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源头。通过对相关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信用状况等资料档案的科学整理与分析,可以掌握客户综合信贷风险与单笔贷款的信贷风险程度,为今后贷款决策时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抵、质押率等提供科学依据,对一些明显存在问题的借款人,予以信贷“拒绝”,由此堵住信贷风险产生的源头。

(二)有利于预警信贷风险。健全的信贷档案能提供早期预警信息,有效预防信贷风险。一是健全的信贷档案资料,可以对借款人的经营业务量、资金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分析与预测,以此测评借款人贷款额度的警戒线,从而合理地掌握信贷资金的投放量,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发生概率。二是通过科学规范的信贷资料,可以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贷款到期、逾期情况、确保适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的发生。三是通过翔实的借款人经营资料,可以掌握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情况,分析产品的销售动态,市场行情和销售货款回笼及应收账款的情况,从而及时发现和掌握信贷资金运行中的潜在风险,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

(三)有利于为依法管理提供依据。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可以为信贷管理工作提供具体、翔实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一是有利于贷款实行依法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收集、建立信贷资料档案,以此为依据,有利于贷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依法加强对借款人经营全过程的监督。二是有利于保证诉讼时效。利用信贷资料档案,对到期贷款及时通知,对不良贷款及时催收,并附已收回执,保证诉讼时效的不过期。三是有利于依法收贷。通过对信贷档案资料的分析,并以借款资料为依据,我们可以对不良贷款及时实施依法诉讼,对资不抵债,丧失发展空间,通过普通程序诉讼,对无法收回贷款的借款人,及时提出破产申请;对依法破产的,及时申报债权,积极主动参与和监督借款人资产的清算、评估、变现和分配,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损失。四是翔实的信贷资料也是按政策进行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申报的依据和条件。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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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以来,从上到下都强化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的升级进档,但由于对信贷档案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不齐,手续不完善,给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带来了隐患。

(一)对信贷档案管理重视不够。在意识上重文书,会计等档案,轻信贷档案,认为无目标加以考核管理,有的信用社无专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只是由信贷人员兼职 。

(二)信贷档案形成不符合规定。信贷档案在形成过程用圆珠笔书写,有的`还用铅笔书写,有的资料要素不齐,纸张也不够规范。

(三)信贷档案资料收集不齐。信贷档案资料收集不齐,且归集的信贷资料不按时、按续、按规定和要求排,很不配套;有的社跨年度混装、混排、混归类、管理比较混乱,有的科目之间混装,有的大小额之间混装,无轻重之分,无大小额之别,看起来乱,查起来难,用起来很不方便,有的贷款已回收,信贷档案还与未收回贷款的信贷档案一起混装,致使信贷档案难以查找。

(四)信贷档案管理不当。信用社信贷档案在保管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信贷档案管理设施;二是信贷档案存放分散,形成谁承办的谁保管;三是不分信贷档案价值大小,时间长短一律混装收存;四是信贷档案乱放,不利于查找资料,影响工作效果。

三、加强信贷档案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信贷档案在新的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农村信用社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地加强信贷档案的管理,促进信贷档案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一)加大信贷资料的收集力度,确保信贷档案的齐全完整。要系统地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信贷资料。一是借贷资料。主要是信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贷款资料文本。二是信贷管理资料。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的信贷调查、审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三是借款人经营资料。主要是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四是信贷政策、制度、办法类的资料。五是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要制定系统的、可行的、可操作的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并落实信贷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实行信贷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严格执行联社制定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切实解决以往由经办信贷员分散保管信贷资料,容易造成信贷档案资料散失的问题,确保信贷资料的齐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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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开发信贷档案信息资源,为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全方位服务。一是信贷档案的利用,要改传统的“坐等查阅”服务方式,建立新型的“快速服务,跟踪服务,系列服务,全程服务”模式。二是积极做好信贷档案的编研工作。利用现有的借贷资料,信贷管理资料,借款人经营资料,政策导向资料等,进行科学整理归类与分析,编制系统性的信息、数据库,为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服务。三是开发挖掘市场信息资源。利用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服务优、扎根农村在基层的特点,以及信贷档案的相关信息,加强系统内、外的联系,建立市场行情、价格等市场信息网络,帮助借款人联络诚实可信的客户,扩大购销业务,提高经营效益,实现银企双赢。四是利用人民银行资信征询系统的数据和资料,结合信贷档案信息数据的分析,正确把握信贷的投向、投量和进退等策略,实现防避信贷风险的关口前移。

(三)加强信贷档案管理队伍的培养,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一是要加强对信贷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养。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相互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以及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辅导、检查、监督,使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尽快熟悉和熟练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培养。收集信贷资料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须由信贷操作第一线的人员来完成,每当一笔信贷业务的发生,应当收集入档的信贷资料有哪些,管理员必须明白和做到,因此,通过辅导、培训、观摩和交流,使每一个信贷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得到快速提高和加强,长此以往,我们洛南联社基层的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完善和健全。

(四)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确保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制定信贷档案规范化考核标准与办法,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考核,与信贷主管领导、信贷档案管理员和相关信贷人员的业绩奖罚挂钩,对信贷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和管理混乱的专(兼)职人员进行奖励和惩处,并纳入年终考核作为评先的条件,激励他们各自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的日益高涨,促进此项工作的扎实开展,使之更有效的发挥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实施网络化管理信贷档案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网络化管理是农村信用社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信贷档案作为农村信用社的许多客户的第一手借贷资料,建立网络化信贷档案管理有它的必然性、时代性、可持续性,也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必然要求。所以,要加快信贷资料网络化管理,有效遏制信贷风险,使信贷档案管理业务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快速发展。

总之,信贷档案是信贷业务的历史记录,反映了各基层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运行的真实状况。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信贷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借贷全过程,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基层农村信用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建设银行应用不能在ROOt上使用咋回事?

银行app应用不能在root设备上使用,根本在于安全性,不仅中国建设银行,其他银行应用也基本上不能在root设备上使用,一是从源头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二是从技术上减少银行账户被盗风险。

下面我们来就中国建设银行应用不能在root设备上使用来简单实操说明下:首先打开建行app,点击“我的”—“+”号—“智能助手”,如图:

建行app

然后打开智能助手,输入你想咨询的问题:手机银行报错“不支持越狱设备”怎么办?官方回复如下图所示:如在使用手机银行时出现“不支持越狱设备”的报错,是为了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建行手机银行运行环境安全,不支持在越狱手机设备上进行相关操作。

最后针对相似问题,可以点击关注以下问题第二项:手机银行报错“不支持在root设备上使用”怎么办?官方回复如下图所示:如在使用手机银行出现不支持在root设备上使用的报错,是因为安卓系统被root之后潜在被恶意软件攻击的风险,为保障你的资金安全,杜绝源头上的风险,请使用未被root的手机。至于手机设备能否恢复到未被root的状态,请咨询手机品牌商。

所以,建行手机app一旦检测到该手机被root,就会报错而不能使用,所以,为了保证你的相关银行账户功能正常使用,请确保你的手机未被root或越狱改装。

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系统

就是一套系统了,它具备实时前台功能、后台批记录功能、全集成总帐系统,分行整合系统以及其它适用于各项金融业务管理所需的功能,国内目前主流的是迪蒙 小额贷款系统。

农业银行在村镇开分行哪个部门负责

农业银行县支行各部门岗位职责

各部门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

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

1、按要求处理好来函来文,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搜集各种信息资料,拟写工作意见,简讯、报告等文件。

3、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做到合格。

4、按照规范化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搜集,整理、归档、保密、查阅等工作。

劳动纪律管理

1、搞好支行机关及营业室的考勤工作。

2、按季收集全行出勤,认真汇总后报行办。

劳动人事管理

1、按质按量完成各种工资、人事报表。

2、按照上级行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干部履职考核。

3、规范人事及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做到档案内容清楚,认真准确。

4、真实准确地计提和管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统筹。

5、按月计提和管理好绩效挂钩工资,并配合营运部做好考核返还工作。

6、搞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信访、调查、慰问等服务工作。

后勤服务管理

1、加强车辆管理,合理调度车辆。派车先满足职工需要,后考虑职工困难需要。驾驶员凭派车单出差及报销费用。

2、加强油料管理,节约用油,做到油与车辆、里程挂钩,从严掌握。

3、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做到满负荷工作。

4、搞好财产管理,认真清理登记,保管支行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5、搞好支行办公区的水电管理,做到公私分明节约费用。

6、做好会议及各种接待工作,会议费用及接待费的开支要从简出发,从严掌握,并同财务会计部门协调处理。

7、完成支行安排的其它工作,建立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内控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

1、加强成本核算,确保利润目标的完成,加强利率政策管理。

2、督促完成全行利息收入任务。

3、严格控制费用管理,按季控制费用额指标。

4、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规范帐务处理,做到不错不乱。

准确掌握“三项基金”的计提比例和处理手续。

准确掌握“三项税金”的计提比例,并按规定缴纳。

严格按比例管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管理费,做到不突破不超支。

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和呆帐准备金及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的计提工作。

5、按规定收集汇总上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6、按规范化要求整理、装订、保管会计档案。

7、把握全行资金头寸和运动规律,灵活调度资金,做到不占不压。

8、及时整理上交破币。

9、完成支行安排的其它工作,建立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内控工作。

三、监督保障部

1、做好全行枪支弹药的管理,建立枪支弹药和免检证调用登记薄。

2、对全辖营业机构每季检查一次“三防一保”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书面向行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3、建立夜间电话查岗制度,每周夜间电话查岗不得少于一次。

4、建立双人守库制度,守库要有登记。

5、守库人员负责支行办公区的夜间安全,每晚检查一次办公区内的门窗电关闭情况,过问和记录职工亲属投宿情况。

6、现金调送和出入库必须身着防弹服,携带防卫武器,双人押送,确保押运安全。

7、按时开关电视监控系统,监控各网点的安全营业情况。

8、保证中心机房工作正常及设备维护。

9、完成支行安排的其它工作,建立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内控工作。

四、信贷管理部

1、作为支行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决策前不能与客户见面。

2、根据法律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与条件,对客户部提供的调查材料及有关手续的完整性,合规合法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保全措施等审查意见。

3、按季检查分理处、支行营业室常规专项信贷业务信贷政策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按照新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支行贷审会办公室的职责。

5、认真做好贷款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对将到期的贷款每月做一次风险预警的书面材料。

6、根据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的有关内容,认真负责地开展代理工作,做到不错不乱,全面完整。

7、加强对信贷档案的管理,做到信贷档案规范化。

8、认真负责地收集汇总上报与信贷管理部相关的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9、做好cms系统的维护与管理,认真完成cms系统数据录入、传输与上报工作。

10、完成支行安排的其它工作,建立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内控工作。

五、客户部

1、做好辖内客户的拓展,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2、负责受理客户统一授信和内部授信的有关工作。

3、督促协调公关存款工作、中间业务工作。确保全行各项存款目标和中间业务任务的完成。

4、督促和催收正常贷款欠息,确保不良贷款发放贷款不良占比不超过1%目标的完成。

5、全行各类贷款一律由客户部统一受理,严格按照新的信贷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信贷业务。

6、按照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从受理书面申请书到填制申请表、调查表、调查报告,落实担保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都要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得简化手续和违规操作。

7、按规定受理、调查、报批贷款展期手续。

8、做好对客户贷后跟踪管理,对50万元以上的客户每季开展一次跟踪检查,检查要有检查表、检查记录和报告。

9、加大到逾期贷款和利息的催收工作,建立规范的客户信贷台帐和信贷档案。

10、加强对驻所客户经理的管理,指导督促客户经理的工作。加强cms系统管理工作,确保cms系统数据准确,贷款形态反映无误。

11、完成支行安排的其它工作,建立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内控工作。

六、风险经营部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按照各级行制定的各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和经营不良资产。

2、认真分析不良信贷资产的结构、类型,制定清收、盘活、保全的相关措施及方案。

3、组织部门信贷人员认真完成县支行下达的清收、盘活、保全等各项任务。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管理和维护。

4、负责健全风险资产管理、清收、监测体系,并按月向县支行、州分行上报相关情况。

5、负责风险金融资产金融债权的维护,打击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各种行为。

6、积极参与国企改制工作,力求维护银行债权。

7、积极组织人员对1月1日正常贷款维护、贷后检查、贷后管理,能使正常贷款使用正常。

8、积极对本辖区内管户的贷款户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按时、按质进行贷款催收,催收贷款利息。

9、按照总分行的风险资产的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对本辖区内管户的借款户进行按时监测。

10负责1月1日前正常、关注及不良资产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等借款人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11完成州分行风险部、县支行临时交办的工作。

12根据县支行年初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把任务分配到管户客户经理上,管户责任人按时、按质完成下达分配任务。若未完成任务的,在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被相关部门罚款及被追究责任的,按实际事实进行承担责任。

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部的职责,和具体工作是什么?

制度建设

1、制定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

2、负责建立和维护全行风险控制体系。

◆ 业务规划

3、制定全行风险管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授权管理

4、负责做好授权与转授权工作。

◆ 风险管理

5、牵头负责信用、操作、流动性、声誉、信息科技等全面风险的管理、审核与评价工作。

6、负责全面风险监测管理,包括风险预警、风险计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等。

7、负责全行风险管理技术开发与推广。

8、负责全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和审批认定工作。

9、负责资产质量总体控制计划的编制、考核、监测和分析。

10、负责呆帐核销的复审工作,组织全行呆账损失准备计提工作。

11、负责对重大资产减值、公允价值、损失核销进行审核、审批。

12、协助计划财务部对各种损失准备和风险准备的计提。

13、负责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表)的编制与上报工作。

14、负责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监管指标的设定、监测及日常控制。

15、负责本级客户风险监测系统的数据上报,指导支行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 征信管理

16、负责全行征信管理。

◆ 信贷管理

17、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18、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19、负责信贷制度执行情况、信贷业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的检查。

20、负责分析监控全行贷款质量、投向结构、投放进度。

21、对授信审批质量进行评价及检查;制定并监督实施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计划,提出风险化解措施。

22、负责统筹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监测管理,督导业务部门实施授信后的日常管理。

23、牵头负责编写、审定信贷管理手册。

24、负责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和支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检查、指导。

◆ 评级管理

25、负责制定客户评级制度、操作规程,督导支行评级工作的实施。

26、负责债项评级、客户风险评级等工作。

◆ 其它职责

27、负责本条线的报表统计,并按时报送发展研究部。

28、负责授信审批及风险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9、负责集团及关联客户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控与管理。

30、负责对本业务条线的监督和检查。

31、负责本条线风险防范和控制,化解各类风险。

32、负责本业务条线的指导和信息交流。

3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跪求《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一份。有知道的大神吗?在此先谢谢各位大神!

在不是真没了,你应该问银行系统的,这种估计很少拿出来

这个百度资料里有你看看是不是你要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二)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三)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四)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五)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三)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四)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五) 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第十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一)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二) 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三) 利用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与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与其特定客户建立直接网络连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电子银行日常服务,不属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的类型。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之前,应先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说明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方案,以及基本业务运营模式等,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方案进行调整。进行监管沟通后,金融机构应根据调整完善后的方案开展电子银行系统建设,并应在申请前完成对相关系统的内部测试工作。内部测试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外包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展到一般客户。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 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二) 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三)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四)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五) 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六)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七)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八)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九) 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十)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十一)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  第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一份申请报告中申请了多个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申请。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第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类型。  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宣传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利用电子银行平台销售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认真分析选择适应电子银行销售的产品,不得利用电子银行销售需要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后才能销售的,或者需要客户当面确认才能销售的银行产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或报告制。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  (一)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二)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三)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四)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使用道具 举报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五)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时不需申请,但应在开办该业务类型前1个月内,参照第二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已经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和系统整合(以下简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其分支机构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其分支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独立于总部,该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地区性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情形管理,应持其总行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或报告。其他分支机构只需持其总行授权文件,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其境内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持其总行(公司)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 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终止全部电子银行服务或部分类型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提前3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同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停办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时,应于停办该业务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重新开展已停办的业务类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办理。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3天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4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8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应在事故处理基本结束后3日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中国银监会。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影响。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二) 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三)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四)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五) 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 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  (三)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四)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五) 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搜索、监测和处理假冒或有意设置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资料的活动。  金融机构发现假冒电子银行的非法活动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其网站、电话语音提示系统或短信平台上,提醒客户注意。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尽可能使用统一的电子银行服务电话、域名、短信号码等,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客户启动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途径、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以及联系方式等。  已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类业务,总行(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域名;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类业务时,应由总行(公司)设置统一的接入站点,在其主页内设置其分支机构网站链接。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实时监控电子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并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认证系统,应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和具有公信力。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评估可供客户使用的电子银行资源充足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线路接入通畅,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连续正常运营。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测试,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关键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检测情况。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明确电子银行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的主要权限、职责和相互监督方式,有效隔离电子银行应用系统、验证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风险。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对电子银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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