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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档案管理系统

时间:2023-01-30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你的问题,我觉得主要从两方面改进:
1,资料管理流程的梳理优化。这类似于做一个工作流程分析,看哪些工作可以优化合并或者减少,把需要极其细致的和简单枯燥的(例如打码)区分开,明确造成效率低下枯燥的瓶颈是哪里。
2,针对找出的瓶颈提出优化方案。可以借助一些制度或者信息化的手段。例如纸质材料可以考虑直接扫描签章而不是手打,非要手打也可以借助一些设备,例如汉王扫描笔提高效率。OCR类的软件也可以考虑。
3,如果是整个流程都需要规范化标准化,引进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管理软件是有必要的,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多个小软件组合。

重点是流程梳理和诊断!

跪求《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一份。有知道的大神吗?在此先谢谢各位大神!

在不是真没了,你应该问银行系统的,这种估计很少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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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二)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三)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四)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五)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三)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四)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五) 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第十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一)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审批制;(二) 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三) 利用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与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与其特定客户建立直接网络连接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电子银行日常服务,不属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的类型。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之前,应先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说明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方案,以及基本业务运营模式等,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方案进行调整。进行监管沟通后,金融机构应根据调整完善后的方案开展电子银行系统建设,并应在申请前完成对相关系统的内部测试工作。内部测试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外包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展到一般客户。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 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二) 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三)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四)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五) 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六)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七)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八)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九) 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十)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十一)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  第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一份申请报告中申请了多个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申请。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第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类型。  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宣传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利用电子银行平台销售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认真分析选择适应电子银行销售的产品,不得利用电子银行销售需要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后才能销售的,或者需要客户当面确认才能销售的银行产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或报告制。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  (一)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二)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三)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四)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使用道具 举报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五)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时不需申请,但应在开办该业务类型前1个月内,参照第二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已经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和系统整合(以下简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其分支机构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应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其分支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独立于总部,该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地区性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情形管理,应持其总行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或报告。其他分支机构只需持其总行授权文件,在开办相关业务之前,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其境内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持其总行(公司)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 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终止全部电子银行服务或部分类型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提前3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处置方案等,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同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按计划决定停办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时,应于停办该业务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重新开展已停办的业务类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办理。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3天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4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8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应在事故处理基本结束后3日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中国银监会。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影响。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一)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二) 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三)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四)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五) 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等,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金融机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一)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 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  (三)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四)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五) 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搜索、监测和处理假冒或有意设置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资料的活动。  金融机构发现假冒电子银行的非法活动后,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其网站、电话语音提示系统或短信平台上,提醒客户注意。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尽可能使用统一的电子银行服务电话、域名、短信号码等,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客户启动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途径、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以及联系方式等。  已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类业务,总行(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域名;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类业务时,应由总行(公司)设置统一的接入站点,在其主页内设置其分支机构网站链接。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实时监控电子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漏洞扫描,并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使用第三方认证系统,应对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和具有公信力。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评估可供客户使用的电子银行资源充足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线路接入通畅,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连续正常运营。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测试,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造成的危害。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电子银行关键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检测情况。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明确电子银行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的主要权限、职责和相互监督方式,有效隔离电子银行应用系统、验证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之间的风险。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对电子银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

如何构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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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将风险意识落实到信贷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在拓展信贷业务过程中更要贯穿风险调整收益的思想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

  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批发信用的行业其风险远大于其他服务行业一家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形成的风险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更是远远大于任何一个企业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商业银行的经营就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作出决策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在追求高回报、高效益、高速发展中往往隐藏着巨大风险一方面风险具有隐蔽性现在没有风险并不意味着将来没有风险;另一方面风险又具有迁徙性、流动性风险迁徙的“祸水”往往从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转移到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

  作为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充满着风险和变数受各种因素、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商业银行发展信贷业务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风险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益业务是信贷业务为了竞争和追求高额回报商业银行在高速发展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最大风险近几年中国启动了商业银行股份化改制一手注资一手剥离不良资产使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大幅下降但这并非源于体制上的根本改善贷款基数的迅速扩张以及贷款的长期化趋势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银行监管的相对缺失也局部放大了金融风险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原因剖析

  中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虽然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良资产率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仍然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深入分析可以发现银行机构管理信贷风险的能力仍然薄弱银行信贷业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操作风险

1.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是银行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主要成因由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历史上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带来的地域性政府管理政府色彩浓厚导致一些信贷业务内控程序在商业银行不同区域或不同层级呈现出非标准化特征缺乏统一规范的衡量标准行政化、人为因素过多增大了信贷风险隐患

2.监督不力、责任认定不到位是信贷操作风险严重的另一个原因为加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商业银行内部及外部监管机构组织了大量现场检查但这种检查多是自上而下运动式的、就事论事式的专项检查而非内在性的和制度化的检查由于这种检查不能从体制上查找原因并加以整改缺乏持续跟进的责任认定、追究机制诸多问题屡查屡犯的现象难以从根本上消除

3.关键岗位制约制度执行乏力是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产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商业银行的制度中对一些关键岗位有明确界定但这些制度执行起来并不顺畅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制度的执行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和借口而大打折扣从目前看认真分析每一笔不良贷款主要有贷款前调查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抵押担保风险、贷款使用中的风险、清收中的法律障碍、受偿中的风险、处置风险等等从考核、发放、管理整个过程梳理分析半数以上是由道德因素造成的虽然形成的风险不同但原因相似就是贷前调查不彻底贷中审查不严格、贷后跟踪不深入甚至存在寻租行为或者因为个人的私利而放纵风险真正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风险还是很少其原因还是没有从信贷管理体制上贷款审批上建立个人负责制基础上的集体决策制实际上是无人负责制以前在我们的银行中都是一把手说了算这使得一把手蕴涵了非常大的道德风险贷款的决策至一家银行的兴衰成败都维系在一个人的道德和智慧上

4.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防范权责不对称导致风险控制滞后一方面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依然严重银行间将借款人往往利用这种信息沟通不畅在多家银行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承债能力的授信导致各家银行竞相通过放松担保条件等手段进行竞争既不利于信贷市场竞争环境又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处置方面各商业银行间缺乏互换平台和制度规范一旦借款人出现总是各自为政出现了风险不能站在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上仅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压贷、置换等简单处置措施甚至出现对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行信贷资金后自己抽逃的行为最终使系统性风险加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依然存在不对称的问题首先在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调查员只反映借款人合规性信息而对借款人所存在的风险提及较少决策者只是在调查员提供的信息上分析决策无法掌握借款人的风险信息从而在贷款发放时难以对贷款风险全面掌握、客观评价和有效控制随着授信业务的进一步集中这种矛盾更加突出其次公司类贷款部门、零售类贷款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此种情况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授信中突出存在再次目前信贷管理的风险识别与衡量体系仍以主观型、经济型和指标型为主银行授信与各项财务数据特别是资本规模、销售收入、利润、银行负债之间存在着强正向相关关系因此银行数据识别不到位造成信息缺失

5.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完全确立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和自我发展机制有待完善以及金融生态环境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控制操作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许多商业银行内部重视业务发展、轻视风险管理的认识倾向严重风险管理文化缺失也是操作风险形成的重要诱因

  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管理机制

  信贷业务需要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并在风险管理中获得收益不断提升控制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

1.树立审慎经营、持续规范的发展观念以审慎经营、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落实商业银行的发展观念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管宏观环境如何变化坚持制止以牺牲信贷资产质量为代价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协调保证信贷业务发展与自身的调控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短期发展服从长期发展的要求切实把握好发展的节奏真正做到对股东、银行、客户、员工负责

  审慎经营的本质是要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将资本、效益和风险综合平衡的经营理念落实到信贷业务管理活动中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根本转变;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紧紧围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来制定实际的信贷业务发展战略明确资产经营理念、市场定位、发展模式和发展目标并持之以恒、贯彻到底促进信贷业务保持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2.彻底变革信贷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速度向与效益相统一转变从粗放管理向规范集约管理转变;树立风险与收益相平衡风险与资本相匹配的理念坚持信贷业务高速度、高效益、高质量发展3.加快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步伐从体制上严防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产生要尽快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视会制度引进国内外战略不断优化组织体系建立科学的信贷决策体系和风险管理体制建立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是建立权利制衡机制对审贷权利加以制约同时强化外部监督的透明

4.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体系一方面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降低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支行首贷户审批零权利;另一方面设立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建立科学的授信业务流程同时从政策制定、指引授信、方案设计、行业授信、余额限制、项目进入与退出指引等方面加强对授信业务的管理使管理关口前移

5.对信贷业务“三查”制度细化升级将信用风险度量尺度从传统的以担保抵押为主转变到以客户现金流量分析和还贷能力的判断、预测为主同时,全面落实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高管层及员工风险防范意识,逐级签订风险责任状,成功的构筑有效的“信贷风险防火墙”

6.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贷综合管理通过系统对业务的前期调查、复查符合、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业务分析、档案管理都设定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将信贷政策的制度固化到相应的计算机系统中如果违章操作系统会自动拒绝避免了人为因素

7.要努力争取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呼吁尽快完善与金融业有关的法律体系打击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一系列外部条件的支持也有待改善因此在信贷管理中应树立审慎经营、持续规范的发展观尽快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架构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急求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贷款档案管理指根据《档案法》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规范的管理,以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信贷档案指我行在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资料、借款人信贷业务资料和其他综合管理资料组成(包括贷后管理检查记录)。

哪个档案管理系统的功能比较全?

绍林科技作为我国早期高科技软件企业,1988年已开发出第一套文档一体化软件产品会博通,亦是我国最早的知识与内容管理软件开发与供应商之一。在过去30年,一直潜心研发综合知识管理系统,不断升级,为打造组织知识生态链而努力,现在已经成为经国家认证双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会博通在知识管理、文档管理、档案管理、证照管理、办公自动化、人事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等领域走在世界领先水平。曾为南方电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电信、日立电梯、佛山人大、中粮集团、珠江钢琴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署综合档案管理系统,提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创新、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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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哪一年开始试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1997年。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对与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各金融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对客户开办信贷业务中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以及基本概况、财务状况和欠息、逃废债、经济纠纷等情况),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传输到人民银行的数据库,金融可以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查询所有与其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的有关资信状况,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运行方式是,借款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办理建立信贷登记档案的基本手续,登记其基本概况、财务状况和其他资信内容,并获得由人民银行统一颁发的贷款卡;借款人持贷款卡向金融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金融凭贷款卡向人民银行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作为审贷的重要依据,并按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将其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登录,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到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数据库中。
中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于1997年开始筹建,1998年在15个地市试点;1999年在每个城市范围内实现了信贷数据联网上报并提供查询服务,并颁布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在业务内容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01年上半年在城市联网的基础上,信贷数据向省会城市数据库集中,实现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辖区内的联网查询,并实现了在各省域内的查询,全部信贷数据集中到人民银行中心数据库;2002年底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在全国所有334个地级城市(或地区)及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数据库。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于2009 年5 月22 日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 宣告着以贷款卡为标志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时代的结束。2005年开始了以一级数据库为标志的“征信系统”的建设,与以前的系统相比,收集的系统信息量增大且内涵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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