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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报管理系统

时间:2023-02-06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防空警报管理系统

防空警报设备覆盖很广,分散在各个地方。

防空警报发布主要使用音响警报器等制式器材,战时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还可用汽笛、喇叭、鸣钟敲锣等辅助手段。音响警报器按设置地点,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按能量转换方式,分为电动式、电声式、气动式和手摇式。

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警报的发布与传递,要快速准确,利用多种手段同时进行;加强与上下级和友邻的通信联络,随时接收空袭情报信息,加强对空中目标的观察,及时通报空袭情报;根据空袭情况和持续时间,适时发放解除警报信号。

随着空袭突然性的增大、打击手段的增多和破坏力度的扩大,防空警报的重要性正日益得到重视,对防空警报的精确性、及时性和连续发放能力要求更高,防空警报的发放方式也将随着通信和网络的建设与完善更为灵活多样。

防空警报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城市开始遭受空袭。

1917年8月,英国在伦敦成立了防空指挥部,统一发布防空警报。其后,一些欧洲国家相继组建了警报报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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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防空警报系统开始纳入国家防御体系。战后,空袭武器的威力、精度、数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空袭危害更加严重,世界各国不断建设和完善防空警报系统。

中国的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始于20世纪前期。1930年,首次在南京下关电厂主厂房顶部东南角安装防空警报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音响警报系统,防空警报措施比较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成由军队通信网、电信公众通信网和人民防空专用通信网相结合的防空警报体系,防空警报的发布方式、发布手段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保障人民防空警报的畅通,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国家和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实施保障。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建设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提供保障。

用于人民防空警报的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占用、混同。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前要发布公告。防空警报由军队和政府机关统一组织,由战区指挥机关或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发布,或授权对空防御报知系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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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路、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设施组成的警报报知系统。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计算机和通信等多种媒体配合,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信息传递快速、警报装置灵敏可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并负责检查、指导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第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费用。第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重要的工矿区及其他需要设立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区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根据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新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规划布点单位必须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安装本单位设施以外其他设施的特殊情形外,布点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严禁推诿、拒绝和阻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第九条 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能适应现代人民防空要求;
(二)技术指标符合省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
(三)设备的元、器件完整,布线整齐,符合使用要求,内外清洁,无霉变、无锈蚀;
(四)建筑牢固,设备安装正确,操作方便;
(五)防雨、防霉等防护设施符合要求。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警报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设施的通道。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或改建的,有关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设在公共区域的警报台由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设在单位内的警报台由该单位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市(州)、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警报台的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责任。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落实以下的日常维护责任:
(一)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其职责范围,人员应保持稳定,变动时做好交接工作;
(二)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维护周期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雷雨大风后立即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建立人民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管理登记制度;
(四)警报台、控制台、控制按钮等应加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报台,并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防警报台的有关技术数据、防护能力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频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线路应当保持畅通。通信部门对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给予保障,警报控制专用线路按国家规定减免使用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国家划定免费使用的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予以保障。第十六条 鸣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域内鸣放警报,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放防空警报,并在试鸣放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防空警报什么时候发明的

防空警报是1917年发明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城市开始遭受空袭。1917年8月,英国在伦敦成立了防空指挥部,统一发布防空警报。其后,一些欧洲国家相继组建了警报报知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防空警报系统开始纳入国家防御体系。

扩展资料:

听到防空警报后的措施:

听到防空预先警报拉响,家庭成员应分工行动,密封食品、切断电源、转移易燃物品、熄灭炉火、关闭燃气、关闭水源和门窗等。背起应急包,扶老携幼,快速进入防空地下室掩蔽,所有动作应在10分钟内完成。

听到空袭警报时,进入防空地下室内的人员,应关闭防护密闭门,听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掩蔽纪律。来不及进入防空地下室的人员应就近分散到矮墙、花坛、涵洞、墙角等掩蔽,或用头盔、被子、塑料盆、木板等保护身体重要部位。

室内人员要避开玻璃窗、高大书架、衣柜及吊挂物品等。室外人员要避开高大广告牌、楼房、吊车及高压线等,远离易燃易爆物存放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空警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防空警报拉响时, 我们该怎么办?

什么时候开始拉防空警报?

一般在为悼念该城市遭到的空袭中遇难的人民的时候。
防空警报是城市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用于抗灾救灾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灾情预报和紧急报知,战时用于人民防空,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组织人员疏散的基本手段,是在城市受到空袭威胁时鸣响的提醒人们防空的警报。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第八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三条 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信号预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自建的警报设施,纳入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第十五条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抚顺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适应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是城市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保障社会安全的公益事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属于战备设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警报设施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和局部地区报警的审批手续;负责处理妨碍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危及警报设施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防空、防灾警报发放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警报建设、日常管理和警报设施整修的组织、检查工作,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本区域警报的发放。抚顺矿业集团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所属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组织和检查工作。各区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街道区域的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设置防空警报设施(含控制设备)的单位是警报维护管理的基层组织,承担各类警报设施的维(监)护管理责任,提供设备运行条件和维护费用;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县、区及矿业集团人防部门的安排下发放警报。
  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 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防灾警报音响信号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适时向市民发布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第八条 警报的发放,战时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负责,平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清原、新宾县城范围警报发放,战时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负责,平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鸣放警报。
  特殊性质的单位,如需在特殊情况下利用所管理的警报器发放警报,须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特别警报发放授权审批手续,在审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特别事件时方可发放警报。第九条 电信部门对人防警报专用线路应予保障,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改用警报专用线路。战时要无条件地保障人防警报线路应急调用。第十条 电业部门要保障人防警报及控制设备的供电,战时应迅速抢修人防警报供电线路,平时如因警报设置单位的原因而长期限制、中断对其供电时,应无偿利用或改造就近供电线路,保障对警报设备连续供电。第十一条 用于人民防空和应急救援的专用车辆机动警报的安装和使用手续,公安机关应予以办理。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通信频率和警报音响信号为国家专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人民防空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频率,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频率占用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安装防空警报控制装置,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防空、防灾警报,广播、电视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对发放人民防空警报、灾害警报、试鸣警报的公告应无偿优先发布。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装警报设施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警报维护管理单位在拆迁前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迁单位按要求迁移或重建,并负担全部费用。第十六条 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如因撤消、合并或者场地出卖等原因需要变更警报管理单位时,原管理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区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接收单位或个人要无条件接受原建警报设施的维(监)护管理义务,交、接双方在本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人防警报建设(含设备更新)经费从市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中列入预算,按计划拨出;警报管理经费由所在区域(系统)的县、区人民政府(矿业集团)负担,列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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