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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时间:2023-02-13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军队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在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新军事变革持续发展的当今世界,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加快推进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 军队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更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军队信息化建设。
  首先要提高统筹兼顾的驾驭能力,要以宏观的视野,站在全局的高度去规划信息建设。一方面要着眼于把军队信息化建设融入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之中,努力形成军队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局面。
  1、军队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吸纳和利用国民经济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积极主动地谋求新发展。要充分利用国家的科技和人才的优势,加强军队科技人才的培养;利用社会信息化资源和经验,为实现军队跨越式发展服务;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军队信息化建设的效益;利用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军队正规化建设水平;利用改革中的先进观念,促进军队建设更新;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军队信息化建设服务。
  2、坚持以清晰的思路统筹军队建设信息化转型。要跻身于世界新军事世界的潮头,就必须建设跨越式发展的大思路,必须坚持以信息化为重点,普及信息技术,强化信息观念,以信息化带动机械化,用整体转型的思路统筹军队信息化建设。
  3、必须努力提高军队信息化建设的效应。军队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并非完全是大炮与燃油的关系,特别在和平时期,军队建设反过来又影响国民经济的建设。随着国防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防投入与科技、工业等相关领域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不断增加。只要能够建立起军民结合、利军利民的建设,注重军事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军队信息化建设必将取得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效益。
  4、必须保持军队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军队发展的不竭动力,不能寄希望于其他国家。世界军事变革的竞争性和军队信息化建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继续坚持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
  5、正确处理好当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要深化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周密制定远、中、近期相衔接的规划计划,保证军队建设的连贯性,避免各个发展阶段脱节,要加强技术储备与人才储备,不断完善军队信息化建设高效运行机制,为军队转型提供源源不断地后备力量,努力形成以当前建设促进长远发展,以长远发展统领当前建设的良性循环态势。

档案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具体都是做什么

档案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档案信息网络系统和档案数字化设备。它是档案信息传输、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基础条件,只有建设先进的档案信息网络,才能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化的整体效益。
  2、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档案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之一,它的开发和利用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成败的关键,也是衡量档案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接收。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主要形式包括馆藏档案目录中心数据库建设、各种数字化档案全文及专门数据库建设。
  3、应用系统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档案信息的管理、档案信息的利用、档案信息的安全等方面,它关系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速度与质量、集中体现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效益和档案信息服务的效果。
  4、标准规范建设。是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信息资源标识、描述、存储、查询、交换、网上传输和管理等方面,制定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的过程。档案信息化的标准、规范相当于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规则”,对于确保计算机管理的档案信息和网络运行的安全、畅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5、人才队伍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人才是关键。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它不仅需要档案专业人才,计算机专业人才,更需要既懂档案业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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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信息化综合集成建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军队信息化建设既是信息化建设的一个显著特征,又是实现信息化的一个基本途径;既是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又是对信息化发展的一种战略指导。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军队信息化军事变革实践的成功经验,无不以综合集成实现各种军事资源的整合和高效利用,实现各要素各系统的融合和高度一体,实现军队整体作战能力的跃升和全面发展。综合集成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简单组合,而是建立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实施的全方位融合。因此,推进军队信息化建设,必须树立系统建设的思想,把军队作为一个大的有机体系进行系统集成、整体优化,既要注重从社会大系统的高度把握军队建设,从军队大系统的高度筹划各分系统、子系统的建设,搞好武器装备、作战力量、作战体系等各个系统的集成,又要注重从技术上入手,充分利用以数据链、KC4ISR等系统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实现各种作战平台、作战要素的一体化融合,提高军队信息化作战能力。
跨越式发展,是人类社会中事物运行和发展的一种超常规方式。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形态、战争形态和军队建设形态都曾出现过跨越式更替。实行跨越式发展,是时代转型对我军建设提出的历史性要求,是我军摆脱被动争取主动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军处于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的特殊阶段。如果按部就班地在完成机械化建设任务后,再进行信息化建设,就会坐失良机,势必会再次拉大我军与西方发达国家军队的“时代差”和“技术差”。因此,必须紧跟世界新军事变革和信息化建设步伐,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后发优势,大胆超越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中可以跳越的某些阶段和环节,以局部跃升推动和促进我军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军队信息化建设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课题,它涉及面宽、技术性强、投资大、要求高,统筹规划非常重要。统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搞好顶层设计,如果没有顶层设计,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各行其是,势必导致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在这种情况下,投入越大,浪费越大。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教训。搞好顶层设计,必须坚持以作战需求为牵引,本着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既不能一轰而上,又不能上下一般粗。在顶层设计中,统帅部的最高层设计最重要,主要为军队信息化建设提供依据和规范。军区以下部队主要是按照统帅部的统一部署,分层次搞好本级的顶层设计,以规范本单位各系统、各业务领域的建设,确保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基层单位主要是围绕总的建设目标,抓好相关知识学习、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熟练掌握现有装备特别是新装备等基础性工作,以及上级明确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任务的完成。

如何加强国家和军队的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国家和军队的信息化建设需要走好军民融合这一信息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其主旨就是推进国家与军队在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人才等领域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为科技兴军插上腾飞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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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国家和军队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可以依托现有信息基础设施满足我军高速数据、移动通信和执行境外远海任务等远距离通信需求。在信息资源领域,可以通过军地分工协作,建立统一的技术数据标准,实现导航定位、气象水文、电磁频谱、物流保障等信息共享。

三、加强国家和军队的信息化建设可以加强在信息技术方面的研发,可以依托民用信息技术加速实现关键芯片、核心器件、操作系统等领域的自主可控,建立绝对安全的军用信息化系统。

在信息动员领域,更需要加强信息化国防动员体系建设,确保信息化装备维护、作战技术保障和应急研制生产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随时“拿得出”“用得上”。

扩展资料:

加强国家和军队的信息化建设是涉及国家和军队建设的重大课题。是我军建设发展深层次结构性变革的“助推剂”。我们必须坚持“重点突破、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把信息化建设军民融合之路走扎实。

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的配套建设,为信息化领域军民融合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实现军民两用技术标准、民营和军工企业的“一视同仁”。同时还要统筹计划规划、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落实军队信息化建设的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加快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简述怎样确立军队信息化制度建设的阶段目标

确立军队信息化制度建设的阶段目标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实现信息化办公

信息化办公,是将部队所有军事、后勤、装备乃至政治工作实施网络化、电子化的一种办公形式,亦称“电子军务”或“无纸化办公”。
二、完成自动化指挥系统的综合集成
自动化指挥系统即“C3I”的国内称谓,如今C3I已发展到C4ISR。
三、完成兵器装备的数字化改造与研制
作战兵器与保障装备的数字化,是实现军队整体信息化的重要阶段,是衡量信息化成功与否的基本标志。
四、普及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管理涉及部队的方方面面,大体而言包括:行政管理、训练管理、后勤装备管理等。
五、完成编制体制重组
编制体制重组,可以使部队整体结构得到一定改善,科学性、合理性增强。

档案法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是什么

档案法中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是根据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新档案法的颁布施行对不断加强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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