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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档案信息化建设

时间:2023-02-15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贵阳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的征集、保管、保护、抢救等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监督、指导专业档案馆以及单位的档案管理,协调、指导同级国家机关现行文件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开展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和档案教育培训工作;
(四)支持、指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收集、保存、利用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对从事档案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馆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做好各种载体档案及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施档案信息化,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利用未开放档案和涉密档案,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提供条件和服务;
(四)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开展档案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档案整理;
(二)档案价值评估;
(三)档案业务咨询;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许可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第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九条 承办或者处理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单位,应当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一)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
(二)外国(籍)政要的参观、访问;
(三)承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第十条 重大活动结束或者重大事件处理完毕,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到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非常设机构在撤销前必须将整理规范的档案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原始件,可以提前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
(一)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
(二)记录著名人士活动、事迹的;
(三)记载名胜古迹、民族风情、地理、地质、地貌等内容的;
(四)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
(五)其他的珍贵、特色档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和技改以及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个环节、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移交。
重点建设工程验收,重大科研、技改项目鉴定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档案机构应当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更,档案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撤销、终止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三)分文的,可以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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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基础信息建设情况怎么样?

“十一五”以来,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信息化建设“五化”并举和“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要求,我市信息化建设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目标和“数字贵阳”主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信息产业厅的指导下,经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和不懈努力,取得了长足进步和新的发展:我市信息化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初步构建起了覆盖面广、安全可靠、宽带高速的城域网体系;电子政务逐步推进,“数字金阳”以行政中心智能化工程、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等的建设为突破口,“两网四库十二金”的电子政务构架取得重大进展;企业信息化“1261工程”顺利实施,有力的促进了企业信息化建设;我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农村信息化试点城市,试点工作核心的“1311” 工程进展顺利。全市电信业务快速发展,各通信运营企业为我市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网络保障和优质信息服务;各行业、各领域信息化都有新的突破和发展,教育、社保、计生、税务等部门信息化建设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肯定和高度评价,南明区、白云区、乌当区、清镇市等的信息化建设取得可喜成绩;城市信息化指标综合测评在全国省会城市列中等水平。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我市要依托通信营运商和广电等部门大力开展信息基础网络建设。全市每万人城域出口带宽72M/万人,每百平方公里长途光缆长度总长达25万芯公里;全市长途光缆长度总长达 1.24 万公里,光缆覆盖贵阳市各区、县(市),覆盖率达100%,覆盖面积8032平方公里、覆盖人口331.57万,带宽达7TB。 二、电子政务建设在为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上取得突破 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围绕“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促进便民服务和推动经济发展”为目标,按照《贵阳市“十一五”电子政务专题发展规划》,努力推进“两网四库十二金”的建设,在促进便民服务和推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重要突破。 (一)建成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平台 建成了连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80个地区或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了政府办公厅自动化(OA)系统和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顺利部署和应用,有效地提高了全市政府机关公文运转效率,规范了办公流程。 以政府门户网站集群建设为切入点,加强外网建设,提升为民服务和政府形象。从2006年来,“中国·贵阳”政务门户网站进行了升级改造和子网站的建设,网站日均更新信息160余条,由原各单位向网站报送信息日均1至2条,到目前近180余条,网站日访问量达到12000余人次。在2006年11月全国同级330余家政府网站建设评比中由原来的154名提升到94名、07年提升到72名、08年提升到 名,并于2006年、2007年连续被省政府办公厅评为全省网站建设一等奖。 (二)突出为民便民,建成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包括“一库、两平台、两标准、十三大子系统”。一库:即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信息资源库;两平台:即市级公用网上审批平台,对于进驻大厅内和尚未进驻大厅的原来没有网上审批的单位,用来构建网上审批系统。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将进驻大厅的40个部门和审批事项以及老城区分散办公的18个部门和审批事项纳入监察,并为今后各区、县部门和事项纳入监察预留接口。两标准:即结合贵阳实际情况修订“贵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数据交换格式规范”和“贵阳市行政审批绩效评估量化标准”。十三个子系统即组成政务大厅信息化和一库两平台相关的各个功能子系统。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的建成是促进便民服务和推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重要突破,有效提高了政府服务和管理水平,实现了政府管理与服务由以管理者为中心的模式逐步向以被管理者为中心的模式转变,促进了政府敏捷管理、精细管理、主动管理模式的形成,对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创新行政管理提供了实践途径。 (三)解决民生,建设“金保工程” 2008年9月“金保工程”(二期)建成投入运行,标志着我市民生工程的社会保险系统将进入一个功能更全、效率更高、服务更广的新时期,实现了对全市社会保险系统的数据管理运维的大集中。主要有:一、数出一门,网络数据共享。“七区三县一市”实现电算化管理,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速度和精度,将分散于各个核算岗位的会计数据统一,数出一门、数据共享。二、一级统筹,社保资金集中管理。基金和收入户存款由市本级进行管理,“七区三县一市”不设账务,保险支出部分由市本级分区县拨到为各区县设立的支出存款帐户。三、数据衔接,财务业务一体化。各个社保业务系统都能生成单位和个人的结算数据,通过社保接口系统将社保业务系统中的动态数据实时、准确转移到社保账务中生成凭证,减少重复录入,提高了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四、网上银行,社保工作新模式。将所有参保单位及个人纳入银行管理,实现网上银行处理模式。 (四)将精细管理和服务送到市民身边,启动“数字城管”建设 南明区、清镇市结合贵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以及建设部提出的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意见,启动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南明区、清镇市先后建成了各有特色的“数字城管”系统,应用GIS(地理信息)、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RS(无线业务传输系统)的3S技术,将城市管理区域的精细划分,城市管理信息可视化,建立了分工明确、责权分明、沟通快捷、协调有力、高效运转、服务到社区的城市管理体系,城市管理和服务实现了精细化、网格化和便捷化。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两地的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明显提升,接受群众的诉求以及办结事件更加快捷,考评机制更加严格和完善,提高了城市管理运行效能,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满意度大幅提高,开创了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格局。 贵阳“数字城管”系统建设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启动,预计在2009年建成。 (五)电子政务的其他建设 我市努力推进“两网四库十二金”的电子政务建设,还有如下: ——“数字金阳”工程。按照《“数字金阳”建设大纲》的总体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完成金阳行政中心一、二期智能化建设。“数字一中”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全面实施了校园网和以教学、教务为主的信息化工程。 ——贵阳地理信息系统(GYGIS)。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重点项目,是“数字贵阳”的核心工程,利用芬兰政府贷款进行一期工程建设,现在全面完成一期项目建设。 ——“金土工程”。我市以2006年被国土资源部列为32个“金土工程”试点城市之一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提高对贵阳市国土资源的监管能力,为贵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 ——文化资源“共享工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通过网络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享用。我市从市到区(县、市)均建起了文化资源共享工程管理分中心,并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整合资源,把“共享工程”与现有的广播电视网络、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相结合,实现多网合一,一网多用,服务基层。 三、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我市农村信息化建设一直坚持以为农民群众提供最贴近、最即时、最有效的涉农信息服务为重点,通过纳入目标考核、健全领导协调机制等手段,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先后建成了农经网、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贵阳农村网和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使涉农信息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为农村群众提供了丰富的农副产品流通信息,对助推“三农”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06年12月我市被列为了全国首批农村信息化试点城市后,在省信息产业厅的支持和指导下,启动了以“1311”工程为核心的农村信息化建设。农村信息化建设在全市蓬勃开展,完成了国家试点工作所要求的任务目标,得到了工信部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抓信息资源整合,努力构建涉农综合信息服务网络体系。2008年我市启动了涉农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工程,推进贵阳市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暨涉农数据交换中心建设,建成贵阳市涉农门户网站“贵阳·农村”网,在全市乡(镇)和行政村布设2000多个信息采集点,建立20多条涉农信息采集渠道,组建由2000多名基层信息员组成的信息员队伍。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明确:贵阳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暨涉农数据交换中心是我市唯一涉农信息服务平台,全市现有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农业专家技术服务系统、农村劳动力信息服务系统、乡镇企业服务系统、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全市供销社信息系统、计生系统、远程教育系统等涉农信息系统等都将整合纳入数据交换中心运行,实现涉农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避免重复建设。 (二)抓信息终端服务,努力夯实农民获取涉农综合信息服务的硬件基础。全市各乡(镇)、部分村建设了各种类型的信息传播终端,解决涉农信息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已建成两个农村信息化培训基地,建成信息服务超市(服务站)73个,配备电脑、宽带、电话、触摸屏、VCD、杂志等设备;扩展远程教育网服务对象,全市建立1040个地面卫星接收站,107个远程教室(节点);在部分乡(镇)主要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安装LED设备33块,针对各市场特点,进行信息专递,为农民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获取信息方式。 (三)抓信息实际应用,努力提升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能力和水平。目前,“贵阳·农村”涉农门户网站每天发布信息1500条左右,LED显示屏等发布信息350条左右。发布的主要内容为农产品价格信息、农产品供求信息、农用物资信息、农村技术培训信息、天气预报信息、文化娱乐信息、农业知识信息等,实现信息进村入户,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降低农民进入市场风险,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另外,时适通过远程教育网络系统组织农村党员干部集中学习325万人次,组织农民参学1283万人次,在农村党员干部学历培训工程中已有2100人获得了大、中专文凭;通信息大篷车的下乡走村串户,实现信息服务和培训进村入户,对农民提供农业信息化基础知识、气象防灾减灾以及实用农业技术等培训48次,培训农民2283人次。 (四)鼓励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投入资金总额为:1385万元,其中:原国家信产部200万元(200台电脑、2辆信息服务大篷车及配套设备);省信息化专项资金14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377万元;试点区级财政资金90万元(白云区、乌当区);贵阳微软技术中心筹措440万元(国家发改委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90万元、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万元、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万元、微软(中国)投资150万元);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38万元。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区(市、县)和企业共同建设我市农村信息化的局面。 (五)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带来的冲击,努力推进农村信息化,促进全市农业增长,农民增收。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市带来的农民工返乡潮、农产品体格下行、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经营风险加大等不利影响,我们更要把农村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有效克服上述不利影响的手段之一。根据我市广大农村的实际信息化水平,启动宽带‘村村通’工程,进一步提升和改造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完善全市农村基础通信网络体系。围绕本地主要支柱产业和‘三农’服务,加大农经网、运教网等现有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强化涉农信息资源的开发,继续完善贵阳市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市涉农数据交换中心)建设。加快信息服务超市和信息服务大屏等信息终端的建设,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切实做到信息进村入户,努力夯实农民获取涉农综合信息服务的硬件基础。加强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巩固已经形成的信息服务体系的长效运行机制。 四、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 按照《贵阳市“十一五”企业信息化专项规划》,积极推进“1261”工程的实施,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大力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综合发展能力,促进了全市企业信息化建设和产业调整升级。 我市企业信息化建设主要以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项目、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应用为重点,围绕全市10个优势产业的信息化发展需求,坚持以重大企业信息化项目为突破,依托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优势企业,以及具有技术支撑作用的科研机构,集中抓好一批以CRM、SCM、ERP、CIMS、EC、PDM、PLM等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的行业信息化重点应用示范工程,实施骨干企业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抓好以“甩图纸、甩账本、搭平台”为标志的中小企业的单元信息技术深化应用示范。 “十一五”以来,共扶持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220项,总投资为3.3亿元,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投入3230万元;进行企业信息化标准软件推广应用项目117项,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投入585万元。为“十一五”我市企业信息化工作从深度开发和广泛利用两个层面不断推进奠定基础。这些企业涉及装备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磷化工、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新材料工业、现代中药业、特色及绿色食品工业等我市优势产业,这批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提升了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综合发展能力。企业信息化工作在全市得到广泛深入的开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批项目的实施已初步显示出应用效果,抽样调查统计,使企业降低生产成本8.31%;缩短资金周转14.97%;减少原材料、产成品库存11.56%;缩短产品开发周期25.55%;应收应付帐款的准确率提高21.86%;产品质量提高8.26%。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能力得到了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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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档案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档案信息网络系统和档案数字化设备。它是档案信息传输、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基础条件,只有建设先进的档案信息网络,才能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化的整体效益。
  2、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档案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之一,它的开发和利用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成败的关键,也是衡量档案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接收。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主要形式包括馆藏档案目录中心数据库建设、各种数字化档案全文及专门数据库建设。
  3、应用系统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档案信息的管理、档案信息的利用、档案信息的安全等方面,它关系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速度与质量、集中体现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效益和档案信息服务的效果。
  4、标准规范建设。是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信息资源标识、描述、存储、查询、交换、网上传输和管理等方面,制定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的过程。档案信息化的标准、规范相当于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规则”,对于确保计算机管理的档案信息和网络运行的安全、畅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5、人才队伍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人才是关键。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它不仅需要档案专业人才,计算机专业人才,更需要既懂档案业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0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材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建档案范围分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城市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六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和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等;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城市给排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及有关现状图等;

  (三) 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等;

  (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集装箱运输及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工程档案及有关观状图等;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等;

  (七)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包括以下方面:

  (一)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四)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文件材料;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八条 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第九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以下方面:

  (一)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文物、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设计、科研等单位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第十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花溪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形成的档案,工程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在其他区域形成的档案,工程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但列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重要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二)城市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产生档案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国土档案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目录;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四)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前,将档案分类目录和总目录的复印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隶属贵阳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区、县(市)及各单位的城建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城建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同时享有依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范围和要求第七条 下列档案属城建档案:
  (一)城市地质勘察档案;
  (二)城市测绘档案;
  (三)城市规划档案;
  (四)城市土地档案;
  (五)城市房地产档案;
  (六)城市地名档案;
  (七)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八)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九)城市水利、防洪工程档案;
  (十)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档案;
  (十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档案;
  (十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档案;
  (十三)城市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程档案;
  (十四)城市交通运输设施档案;
  (十五)城市园林绿化档案;
  (十六)城市环境卫生工程档案;
  (十七)城市环境保护工程档案;
  (十八)城市人防战备工程档案;
  (十九)城市抗震设防档案;
  (二十)城市名胜、古迹建筑档案;
  (二十一)在筑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所藏基本建设档案目录;
  (二十二)城市建设其他资料。第八条 城建工程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限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其余城建档案移交进馆的时限和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定移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移交进馆的城建档案应为原件,内容完整、系统、真实,图线和字迹清晰、准确,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要求。第十条 在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收集到的应立卷归档的城建文件材料,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一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可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或委托保管,向国家捐赠城建档案的,应予以奖励;必要时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收购或者征购。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移交新的管理单位,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档案机构收集保管。第三章 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和报送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下、地上各类工程,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按实物编制工程竣工图,交建设单位汇总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第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及时移送进馆,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须向市城建档案馆交付工程总造价1-3%的竣工档案保证金。
  (一)保证金收取比例:
  ①住宅建筑按1%收取;
  ②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按2%收取;
  ③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纪念性建筑、具有典型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按3%收取。
  (二)保证金收取额度:
  ①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最高收取10万元;
  ②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工程,最高收取15万元;
  ③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工程,最高收取20万元。
  保证金回执作为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之一。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中小型工程3个月内,大型工程6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规定移送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在收到合格的竣工档案后7日内,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逾期不按规定移送的,保证金用作补测补绘竣工图,余款退还。第十六条 已交付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组织补测补绘竣工图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工程改建、扩建,产权单位应对原竣工档案进行修订,及时收入原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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