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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档案整理(民政档案整理办法)

时间:2022-11-22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民政档案整理


  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有关业务工作服务,根据《民政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直属单位档案是民政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三条直属单位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条直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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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民政部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组织开展立卷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开展档案利用,为本单位的工作服务;


  (六)按规定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档案。


  第五条直属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工作情况建立档案,一般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其它专门业务档案等。


  第七条为保证档案种类齐全,直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标准,并报部档案资料馆备案。


  第八条凡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所属业务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已有。


  第九条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可参照《民政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程序》和《民政部文书档案案卷验收标准》。


  第十条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没有规定的,各单位须自行制定业务标准。


  第十一条档案的整理应当做到:分类清楚,案卷整齐,标题简明,编目科学,排列有序,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完整。书写工具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也可用微机打印。


  第十二条立卷归档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或在某项业务工作告一段落后进行。


  第十三条档案原则上应集中保管,如暂不具备条件,也可分室保管,但办公室应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目录。


  第十四条保管档案应配备档案专柜,有条件的单位可设档案库房,并按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五条直属单位档案原则上只供本单位使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每隔15年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一次;其中具有国家文化遗产价值的或与民政部历史发展有密切联系的重要的档案资料,需提前移交(具体事项按有关通知办理)。


  第十八条具有长期和短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各单位自行保管;如不具备保管条件,可移交部档案资料馆代为保管,并交纳保管费。


  第十九条被撤销单位的档案资料必须全部移交部档案资料馆;合并单位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可由新组建的单位保管,但应予明确区分,分开排列。凡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均须于变动前30天通知部档案资料馆。


  第二十条部管社团的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民政档案整理


  法律分析: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补办,照片可以在民政局拍。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如果离婚判决书,交到民政局下次要要去那调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同时,根据《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其次,如果当事人属于乡镇户口的,应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形成的档案应交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管理。这既符合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符合档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则。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应由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归入乡(镇)政府档案全宗,它是机关档案全宗里的一个门类,应与机关其他档案一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样也方便当地群众查阅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也应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考虑到民政部门利用档案的需要及其所能达到的保管档案的能力不同,不便对婚姻登记档案在民政部门保管的时间作具体规定,只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在民政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民政局调档案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身份证,结婚证书。


  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


  第一,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那么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民政部门档案怎么分类?民政部门涉及档案种类繁多,如有优抚,退伍,社会救助,婚姻等,优抚又有伤残军


  大纲可以先参照国家档案局对民政类档案的标准进而制定符合自己单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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