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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整理(不动产档案整理范本)

时间:2022-11-23 作者:中博奥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不动产档案整理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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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2、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3、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4、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5、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房产证归档是怎么回事?


  房产证归档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房产证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


  归档,是指文书部门将办理完并且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的过程。归档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制度,又叫“归档制度”


  房产证归档后保存的材料叫做房地产档案。


  房地产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发证登记、房地产交易买卖、房屋动拆迁、建设用地及批租用地活动中,经过收集、整理、鉴定,按一定的手段形成的反映产权人、房屋自然状况及使用土地状况,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磁介质软盘等各种载体内容的文件材料。


  归档流程


  【归档时间】:


  1)要实行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就是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后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2)移交的时间一般在第二年上半年,一些专门性文件或驻地分散的个别业务单位的文件,可推迟至第二年的下半年。


  【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归档案卷的质量要求】:


  1)原件归档;


  2)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3)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4)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各类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的全部文书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工程档案。


  第三条管理权限:各相关部门


  第四条档案的立卷归档:


  1.行政档案的立卷:


  (1)立卷范围:公司业务活动中的收文及批办过程中的批办材料;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定稿、存本、附件);各种会议文件及会议记录;公司内部管理类文件(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统计报表、规章制度等);公司内部形成的除人事、财务方面之外的其它请示、报告、批复;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原


  件(工程部一份,由财务部门一份存档及多余份数综合办公室保存;只有一份原件的,由财务部门保存,其他报名保


  存复印件,并在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软盘及光盘、工具类书籍;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外出参观学习等活动带


  回的文字、声像、科技资料。


  (2)有关部门须保留档案原件时,综合办公室应保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


  2.工程档案的立卷:


  (1)立卷范围:与工程相关的具有现实和长远保存价值的各类工程文件资料(工程前期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设备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


  (2)工程部应派专人负责技术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经过系统整理、编目后由工程部负责人审查后归档。


  (3)工程结束后,由工程部负责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五条档案的保管:


  1.凡公司在各类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由各档案管理有权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甲常管理,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2.凡属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为原件,书写格·式必须符合要求,书写工具须为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且应保证其完整、齐全、分类清楚。


  3.档案管理实行一月一整理制度,所有归档文件均应为已完成文件。


  4.各档案管理有权部门的部门经理应定期对本部门全部档案的保管及借阅登记状况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5.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复制和修补。


  第六条档案的借阅:


  1.借阅档案时需填写《借阅登记表》;并不得将档案带离所在办公室。


  2.经领导批准后档案被借出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该档案的位置上,放一张代替卡,卡上应标明档案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借阅人姓名,以便按时催还,防止档案丢失。


  3.秘密档案的借阅应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在借阅登记表中签字认可;机密档案由档案管理有权部门主管副总签字认可;绝密档案由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后方可借阅。


  4.保密性档案原则上不得摘抄或复印,如确实需要时,应由档案管理有权部门最高负责人在借阅登记表中签字认可。


  5.借阅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将其拆散,或进行涂改、勾划、折叠、抽页等损坏性行为,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6.借阅人归还档案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认真检查后方可进行销号。


  第七条档案的销毁:


  档案销毁由办公室报请公司主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须由公司指派专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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