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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保存

时间:2022-12-08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档案管理保存

可在不调动的情况下,一直保留。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文本进行核查
档案管理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辞职、辞退、离职等人员档案,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保存一年后方可销毁。按规定销毁的档案由专人填写销毁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两人执行销毁。审核、批准、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家规定档案保管年限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 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法律依据:《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二条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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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

(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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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凡中外合资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

档案怎么管理

档案要这样管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六方面工作。

1.档案管理单位规范。企业单位管理档案要科学地归类、排列、编目,每一卷都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宗卷,记载档案单位和档案的变化。文件排列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保管期限排列,做到排出整齐。注册统计规范:规范管理单位的档案要有登记、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转移、整理、鉴定、销毁、使用等要有详细的记录,数字要准确,案卷与目录数字相符。

2.档案收集工作的意义:档案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与其他档案工作相比,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对整个档案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收缴是档案工作的起点,是做好档案业务基础工作的基础,收集工作是整个档案馆(室)获取和积累档案的一种手段。就国家档案工作的组织而言,档案收集工作是贯彻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和首要的具体措施。就采集工作质量高低的影响而言,直接关系到档案工作的其它环节。

3.收集档案工作是指档案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是档案工作的起点。归档工作:归档工作是指从零散到系统的过程,这是档案工作的基础。识别:档案数量日益增加,有的档案失去了保存价值,为了防止庞杂,需要剔除那些丧失了保存价值的档案,而对档案不同的保存价值进行区分,以使档案能分级保管,发挥重要档案的作用。

保管:由于自然的、人为的各种因素,为解决档案的不断破坏和长期利用的矛盾,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保证其完整、完备,尽可能延长其寿命,从而形成档案的保管工作。对于档案、档案工作状况的统计、分析、研究,形成档案工作的统计工作。

使用:保存档案的目的是为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档案功能。为使档案的作用能及时、充分地发挥,需要开辟各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方式,将档案的利用方法介绍给利用者,从而形成对档案的利用。

档案管理多少年销毁

法律分析:档案管理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辞职、辞退、离职等人员档案,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保存一年后方可销毁。按规定销毁的档案由专人填写销毁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两人执行销毁。审核、批准、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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