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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档案整理

时间:2022-12-17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房屋征收档案整理

归档资料应有:
1、《征收调查表》其中记录产权人、产权登记编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并复印件存档,被征收房屋测绘图、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朝向,附属物、未登记面积及对未登记面积的认定函。
2、《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送达函
3、一户一册《房屋征收补偿洽谈协商记录》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结算明细表》《安置房屋选定房号和位置图表》
5、《房屋搬迁腾空让房验收表》
6、其它归档资料:对评估有异议的复核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进入司法程序的《房屋补偿决定》《行政复议裁定书》《补偿决定裁定书》《强制搬迁催告书》对不履行协议的民事诉讼相材料及民事调书或判决书。各项送达见证材料通知公告取证照片,答辩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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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房屋征收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建设要做好,需要解决下列几个问题:
1、要有电脑室建设,将电脑维护好;
2、要有专门的电脑操作人员;
3、要有一款好用、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如果找不到对口的,就选万能档案,在百度上搜“万能档案”就可以下载到;
4、根据单位的档案特点,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模板,然后将档案转为电子文件保存到软件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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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补偿协商、文书送达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温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管理系统。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录入温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以征收项目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认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说明。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拟征收房屋报告后,应当书面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专项规划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实地查勘,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是指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被征收人在暂停期限内实施房屋转让、工商登记、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标准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用事业、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能力。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制度,以征收项目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认真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一条 拟征收范围确定时,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实地查勘,书面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认为符合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报同级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同级政府。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800户(含800户)的,应当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准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额度预算。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拆迁程序具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程序: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6、拆迁公告;7、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8、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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