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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 档案存放

时间:2022-12-19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济南市 档案存放

去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所需资料有以下几种类别:

(一)应届毕业生个人代理:

1、报到证;

2、个人档案(档案一般先从学校通过调档函转入该人才市场);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二)单位集体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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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档案。

(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代理: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4、本人档案。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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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人事档案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事档案托管

济南毕业生档案放在哪里

应该填写济南市人事局,因为济南市人才市场和济南市人事局的地址一样,也就是说济南市人才市场归属济南市人事局。
而非师范生的档案都是转回原籍的人事局的,所以就应当填写济南市人事局。地址是经十路239号,邮编是250021

北京户口能在济南存档案吗原籍济南

能。
外地户籍有单位的话,可以在济南托管档案。根据政策,流动人员的档案严格按照户籍所在地实行管理。外地户籍的大学生毕业后档案打回原籍,无法通过个人档案代理的途径将档案放在济南。必须通过签约单位或者挂靠人事代理机构的方式,以集体户的途径在相应级别的人才服务机构存放,以此实现档案留济的目的。

济南市个人档案托管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本人需要直接带上身份证原件、档案代管协议书等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做好档案保护、抢救、收集等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档案事业发展。第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第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和拒绝归档。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六条 凡涉及本市的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事件处理完毕后六十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
  (二)我市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活动;
  (三)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四)其他重大活动、重大事件。
  在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以提前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第七条 对确定为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共同参与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名泉、名湖、名山、名园、古树名木和文物的档案。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为济南籍和曾经在济南工作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
  (一)获得国际组织荣誉称号的;
  (二)中央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全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民间艺(匠)人等。
  人物档案归国家所有。第十条 市属和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撤销、终止、合并、分立时,其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撤销、终止的,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二)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合并后的单位分别单列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原单位的档案应当作为一个全宗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其原有的干部职工档案、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其他档案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处置:
  (一)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档案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或者寄存在综合档案馆;
  (二)生产技术管理类、经营管理类档案由双方商定,可以移交接收方,也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置;
  (三)基建类、设备仪器类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四)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含专利、商标、技术等)由双方协商处置。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国有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资产清理结束前,应当妥善保管全部档案资料及目录,不得丢失。第十三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收集、保存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第七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村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村史等文件材料;
  (二)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本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记表、各类承包登记簿和合同书、户口登记簿、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文件材料;
  (四)本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本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村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本村在财务管理中形成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材料;
  (十)本村的各项村规民约;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
  (二)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一年,第二年三月底前向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将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说明在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五)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第十条 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含科学研究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等。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文书档案先按年度,后按问题分类整理;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报表、账簿形式,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表或一册,一户一袋或一盒进行整理;
  (五)声像档案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按载体形式分别整理。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或库房,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办理借阅利用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
  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和拆卷、抽页。第十五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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