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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都档案管理

时间:2022-12-19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成都成都档案管理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基本原则)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管理主体)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六条 (区域划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和跨区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第七条 (经费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第八条 (人员保障)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建设档案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第九条 (收集与管理)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主动收集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档案的接收标准、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指导,提供建设档案信息咨询服务,科学、规范管理馆藏建设档案。第十条 (移交主体)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建设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其他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确保建设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一条 (移交约定)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归档资料的技术服务和跟踪指导,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档案移交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第十二条 (移交范围)
  建设单位及其他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以下建设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设施工程;
  3.公用设施工程;
  4.地下管线工程;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涉及本条第(一)项建设工程的各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专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档案。
  (三)城建档案馆(室)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建设档案资料。第十三条 (移交要求)
  建设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资料是原件。
  (二)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档案资料的整理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档案整理的规范。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应当加盖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
  (四)条件具备的,还应当移交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成都缔照档案管理是传销吗

不是。成都缔照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为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的服务商。也是国内最早从事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的公司之一。是正规合法的公司,不是传销,可以放心办理业务。

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接转须知

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接转须知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接下来有我为大家整理出成都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接转须知,希望大家喜欢!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事代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成人发〔1997〕50号)。

二、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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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在有效期内(档案管理费逾期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收取)。

(2)党员组织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中心的,须先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方能转出档案。

(3)户口关系托管在市人才中心的,须将户口关系转出。若不能在转档前转出的,由档案接收机构出具拟迁户证明、本人亲笔书写承诺,可申请户口暂留,但须尽快迁出。

(4)存档类型为单位代理的,须凭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减少代理人员登记表》到市人才中心7楼701窗口将存档类型转为个人委托后,方可转出档案。

(5)在市人才中心办理《生育一孩服务证》的,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小孩上户手续后,方能转出档案。

(6)档案转往地要求

1、成都市外的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党政机关、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普通高等院校(民办除外,且限升学办理);

2、成都市内的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国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三、各存档类型的转档要求

1、“保留人事关系”存档

在市人才中心存档类型为“保留人事关系”的.,档案材料须齐全,方能转出档案、调动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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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从学校转入的国家统招毕业生,若符合条件,应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①条件:国家统招大专、本科生毕业工作满一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半年。

②流程:

a、登陆成都人才网(http://)下载《高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b、按照要求填写《高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须用人单位盖章);

c、提交《高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和有效身份证原件至市人才中心。

(2)档案从其他单位转入市人才中心的,档案内须有如下材料:

①转正定级材料,由原档案存管单位出具;

②行政介绍信,由原档案存管单位出具;

③工资介绍信,由原档案存管单位出具;

④现实表现证明,由原档案存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⑤婚育证明,由原档案存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如系未婚,则不需出具;

⑥离职文件,原工作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且系在编者提供。

⑦以下人员档案内不需转正定级材料、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

a、毕业未满一年的国家统招大专、本科生;

b、毕业未满半年的硕士研究生。

上述两类人员符合条件后,由市人才中心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2、单纯存档

在市人才中心存档类型为“单纯存档”的,或档案转往街道办事处,市人才中心不负责办理人事关系调动。

四、办理流程

提交以下材料至市人才中心调档:

(1)调档函(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公招录用文件、商调函或档案接收证明),凭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公招录用文件调档的,还需提供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如系代办,则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怎么把档案转到成都人才中心

要去成都人才中心开调档函(具体需要材料可以问下人才中心,其中必须要有离职证明),然后拿着调档函让你原单位帮忙办理档案调档(会寄到成都人才中心),再跟人才中心进行确认。
档案转移方法有哪些?
1、首先确定个人档案需不需要转移。如果从外地工作了几年之后,又回到了当地,但是没有找到工作;这时个人档案关系可以暂时不用转移,等找到工作以后,有了新的工作单位后,再把个人档案从外地转过来;
2、如果在当地找不到工作。没有工作单位,这时可以把个人的档案转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中心,也就是人才市场;这里有代收机构;这就是为了以后办理养老保险时用的,办理退休手续时,会用到个人档案,所以没有单位时就转到当地的人才中心;
3、从当地人才中心开具接收证明。在个人档案转移前,需要有接收单位,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就在人才中心开具接收证明,上面写有接收的单位名称和详细的地址,并且有单位的盖章,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的签名;然后把这个接收证明寄到外地的原来的工作单位;
4、档案的转出证明和档案资料。个人的档案资料在原来的外地工作单位,当原单位收到当地的”档案接收证明“后,会把个人大档案资料和转出证明一块寄给当地的接收单位,就是人才市场,同时户口要在当地才行;档案邮寄是加密的,需要20天的时间;
5、档案接收之后的回执。个人的档案从外地寄回来之后,就会收到个人档案的详细资料和转出证明,同时还有一栏就是接收回执;把这个接收回执有新单位盖章,签字,写明日期,然后邮寄给原来的工作单位;回执由原来的单位收到之后,整个档案的转移程序结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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