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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整理范本

时间:2023-01-26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不动产档案整理范本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 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 第七条 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屋继承公证书、拍卖成交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或会议纪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其他有关房地产的权属来源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和批复; (二)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文件及批复; (五)竣工结(决)算报告; (六)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试运行报告; (七)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管线测量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使用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办公与业务用房使用管理档案 1.调配申请及批文; 2.使用协议; 3.物业单位招投标文件、物业管理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4.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维护、改造等记录。 (二)住宅使用管理档案 1.住房申请、临时入住通知单、腾退旧房协议、调配通知单、集资建房协议; 2.职工住房档案; 3.周转住房的装修、制度设立及分配方案; 4.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支付单据、物业公司变更资料、物业管理工作的年度测评报告; 5.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相关会议纪要及最终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类证明或信函。 第十一条 房地产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权属档案按照《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档;权属档案应为原件,原件已存其他档案馆或者确属另有重要用途的,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但须经产权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存放处。 (二)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按照国家《科技档案案卷标准》有关规定归档;除纸质文件外,有条件的还应保存缩微品及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各产权人以年度为单位,及时收集、保存和移交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并在国家法定法规的期限内完成归档;有隶属关系的各产权人,其档案移交工作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的决定。 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收集、保存部分建设工程档案及使用管理档案。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保存。 第十三条 房地产档案与现状不符时,产权人应及时变更档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档案不完备的,产权人应组织力量补制。 第十五条 权属档案应永久保存,建筑物续存期间应保存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由产权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十六条 档案销毁需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经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档案销毁后应保存销毁清单。 第十七条 产权人对所移交的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调阅、抄录、复制房地产档案的,应经产权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人员变动时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结合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和业务培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检举回答人的补充 2009-05-31 10:56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在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房地产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房地产档案的; (三)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单位及其他按照规定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管理范围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档案怎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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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请参考 分部分项的划分
2.文件的编号规则都不一样,请参考当地的《建筑资料管理规程》这本书。北京对编号比较严格,其它很多地方不需要编号。
3.平时整理资料可以按分项整理,或者按施工顺序整理。前者组卷方便,后者偏于查询资料。
4.各部门收发资料时做个文件签收单,收了就签字。平时多做笔记,关于资料的,整理中出现什么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先记上,防止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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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房地产权属 档案 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于2001年8月29日颁布,该法令加强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 制度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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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 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 协议书 、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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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房地产办公室档案如何管理

文件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使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公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文件管理内容:上级党政机关、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来文;同级单位来文;本单位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1.3 本单位的各类文件(党委和行政)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2 收文的管理
2.1 公文的签收
2.1.1 签收文件时,要检查收文单位或收件人姓名无误后再进行签收。
2.1.2 签收文件时,要对文件的份数、标题等内容逐份清查核对,如发现其中一项不对口,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2.1.3 签收文件应签写姓名并注明时间。
2.2 文件的登记编号:对收到的文件,要分类逐件在收文登记薄上详细登记。登记项目一般包括:收到日期、顺序编号、来文单位、发文字号、文件标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在传达、汇报结束后应交办公室保管,个人不得存放。
2.3 文件的阅批与分转
2.3.1 凡正式文件应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由文书分送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或急件应立刻呈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
2.3.2 为加速文件运转,文书就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领导和承办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例外)。
2.4 文件的传阅:
2.4.1 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详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里阅读或随身携带到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
2.4.2 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给文书,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办公室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2.4.3 文件阅完后,应交给文书,切忌横传。
3 发文的管理
3.1 办公室负责文件的上报下发,各基层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3.2 发文的范围:凡是以公司党政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均属发文范围。
3.3 发文的程序:
3.3.1 各职能部门需要发文,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3.3.2 办公室同意发文后,由职能部门草拟文稿。文搞拟就后,拟稿人应填附发文稿纸首页,详细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印刷份数、拟稿单位与拟稿人。
3.3.3 部门负责人核稿并签字。
3.3.4 办公室文书对文稿内容、格式进行把关,确定分发或报送份数,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
3.3.5 文书将文稿送公司领导签发。
3.3.6 经领导批准签发后的文稿交由文书统一编号送打字室打印。
3.3.7 文件打印清样,应由核稿人校对,校对人员应在发文稿上签名。
3.3.8 文件打完后,由文书向领导请示是否需要在公司网站公布,如果需要,则上传文件。
4 文件的借阅和清退
4.1 文件的借阅
4.1.1 需要留用的文件,需要向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明确责任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
4.1.2 借阅人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翻印和复印,不能转借他人,绝密文件在指定地点阅读。
4.2 文件的清退
4.2.1 文书应定期对事情已经办妥的本单位文件和上级要求限期清退的文件,进行收缴清退工作。如发现文件丢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者,并如实向领导报告。
4.2.2 清退时要加盖清退戳记,保存好《文件清退单》。
5 文件的立卷归档
5.1 文件归档工作依照《档案法》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5.2 联合办理的文件,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和其他形式的文件副本。
5.3 存档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5.4 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6 文件的销毁
对已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应填写《档案销毁清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下发至各基层单位、部室的无密级文件由其自行销毁,并向办公室上报销毁清单。
对于违反文件管理制度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由办公室拿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领导批示后进行处罚。
7 解释权归办公室。

不动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1、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2、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3、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4、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5、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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