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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档案整理规范

时间:2023-01-05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村级档案整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以及村民个人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村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级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村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对村级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暂未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应当设专柜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经协商,可将其档案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村级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专业知识。村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鉴定、档案借阅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第九条 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本村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材料;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团组织的工作资料;

  (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会议记录、决定以及村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 

  (四)建设规划、权属登记、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等资料;

  (五)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资料;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重要资料;

  (七)集体财产、财务、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资料;

  (八)各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

  (九)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移交给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在形成后的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

  (三)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期满后的次年3月底前归档;

  (四)照片资料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连同底片、说明一并及时归档;

  (五)其它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第十二条 村级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整理:

  (一)文书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或者“年度--问题”分类整理;

  (二)在科技档案中,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账簿、报表等分类,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按一人一表或者一册,一户一盒或者数户一盒整理;

  (五)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六)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分类整理。第十三条 村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其中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光等措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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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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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第七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村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村史等文件材料;
  (二)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本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记表、各类承包登记簿和合同书、户口登记簿、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文件材料;
  (四)本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本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村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本村在财务管理中形成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材料;
  (十)本村的各项村规民约;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
  (二)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一年,第二年三月底前向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将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说明在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五)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第十条 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含科学研究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等。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文书档案先按年度,后按问题分类整理;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报表、账簿形式,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表或一册,一户一袋或一盒进行整理;
  (五)声像档案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按载体形式分别整理。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或库房,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办理借阅利用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
  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和拆卷、抽页。第十五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村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级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做好村级档案工作。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村级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委会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村领导负责制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六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省级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村级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忠于职守,熟悉档案管理业务。第八条 村委会应设置专门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及设备,集中统一保管各种门类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第九条 村的科技示范户(专业户)是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的组成部分,应做好农业科技有关材料和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作用。第十条 归档范围:
  (一)本村党组织、村委会、群团组织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及总结、通知、典型经验材料、调查材料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二)本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材料。
  (三)本村民主选举,干部任免职,人员录用、奖惩,评选的先进、模范名单及事迹材料,上级授予的奖状、奖旗、荣誉证书等。
  (四)党团员名册、现役和复员军人名单、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村民户口登记簿、介绍信存根等。
  (五)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度和村务公开的材料等。
  (六)在治安保卫、纠纷处理、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和征兵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七)启用印章、信访、公证、村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
  (八)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审计部门对本村财务审计形成的审计决定、结论及清产核资、财产登记、房地产管理材料、各种税费征收及减免结帐明细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审批表。
  (九)任务粮和定购粮的确定及完成情况,农用物资分配、融资贷款、义务摊派、救济优抚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形成的材料。
  (十)本村土地承包、各业生产、营销活动中形成的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和资产转让、拍卖材料。
  (十一)村屯区划、规划,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的方案、设计图和村民建房审批等材料。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图纸及说明书,产品检验、鉴定形成的文字和数据材料。
  (十三)在良种繁育、饲养、栽培及病虫害防治等项科学试验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十四)上级机关下发的材料。
  (十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门别类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拖延或拒绝归档,更不得据为己有。第十二条 村档案室应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鉴定、档案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村级档案室应定期向乡(镇)档案机构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复制件)。第十三条 村档案室应编写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根据需要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为村民和村的各项工作服务。第十四条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销毁清册,履行批准手续后可监督销毁。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对于在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及有关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丢失、损毁、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乡镇档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推进乡镇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在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条 乡镇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乡镇各部门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等机构职责范围,切实解决设施设备、人员和经费等实际问题。第五条 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第六条 乡镇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档案工作给予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八条 乡镇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领导,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处理乡镇档案工作重要事项。第九条 乡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岗位(以下简称乡镇档案部门),主管本乡镇档案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
  (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
  (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七)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
  (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掌握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情况,维护档案安全。第十条 乡镇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具备做好档案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第十二条 乡镇应当加强档案室建设,有条件的可设立乡镇档案馆。第三章 设施设备第十三条 乡镇应当设置适宜档案安全保护和利用的档案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类型分别或分区设置,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当远离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得毗邻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设置在地下。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应当按照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要求,配备保障档案安全所需的设施设备。第十六条 档案柜架、档案盒等装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密集架的库房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定期检查档案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第四章 文件材料归档第十八条 乡镇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乡镇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整理完毕后向乡镇档案部门归档,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整理归档。第十九条 乡镇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机构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并重新报审。第二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有关规章、标准区分类型,分别整理:
  (一)文书类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进行整理;
  (二)科技类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进行整理;
  (三)会计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进行整理;
  (四)声像类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进行整理;
  (五)实物类按照实物类别或保管期限,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乡镇在专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
  电子文件按照《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GB/T 39362)、《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8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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