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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时间:2023-01-23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6、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
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区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解

什么是流动人员档案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解,欢迎阅读!

1、招聘和录用。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

5、出具相关证明。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整理与保管、档案查(借)阅、出证;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六个方面。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后加);(注:根据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2、接收档案的程序

(1)存档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1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同意调出的商调函。

1.2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身份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留存复印件)、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单位与委托存档人员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

2.1可以直接调取档案的,直接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

2.2需要先调取档案审档才能决定是否调档的,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商调函调档,同意后再调取档案。

2.3跨地区调转档案的,由转出地与转入地县以上(含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口调转。若区内调转,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档案转出

(3)审核档案材料

3.1原存档单位转来的档案,必须在档案袋封口处密封盖章。

3.2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个别无法补齐材料的,应由存档本人签字注明。

(4)档案检查合格后,由存档人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

1、档案转出的手续

办理调档手续,本人或存档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档案保管手续、委托存档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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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档函。其中:区内跨地区调转的由调入地县以上(含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办理保险、失业、退休调档的.,由该办理部门出具调档函;考取公务员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

考取研究生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转档;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非国有单位应由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

(3)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持有存档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存档凭证、委托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转出档案的要求和程序

(1)转出的档案应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

(2)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离职后应及时申请转往户籍所在地或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填写存档经历,盖章后装入本人档案。

(4)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开具档案转递单。 档案密封盖章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交由办理调转人员转递。

(5)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及时将“档案回执”寄回原档案管理机构。如调出一个月后没有收到回执,原档案管理机构应查询确认对方是否收到档案。

要求: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

1.档案材料的收集

(1)收集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内容,要以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的收集内容为准。

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学历学位材料;培训材料;反映科研技术水平的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政审材料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表彰奖励材料;涉纪涉法材料 ;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共25类。

(2)收集要求。要定期收集新形成的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对长期未补充材料的档案,要建立登记制度,主动与存档人员或其所在单位联系,督促其补充材料。

(3)材料要求:

3.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备、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3.2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或国际标准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

3.3归档材料的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3.4归档材料应为原件(电传材料需复印后归档)。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4)归档要求。材料形成后,要及时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转递过程中应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登记后归入档案;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材料形成单位补送或补办手续。

2、档案材料的整理

整理的要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的要求来整理档案。

材料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培训、专业技术情况等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

第六类:加入党、团组织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第九类:录(聘)用、调动、任免、转业、退(离)休、辞职辞退、工资、福利待遇、各种代表会议和出国(境)审查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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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操作指南

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对流动人口的档案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做好流动人口的档案管理,成为摆在档案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是我分享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操作指南,快来看看吧!

一、项目名称: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申请方式

1、窗口申请:淅川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6号窗口申请;

2、网上申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第五条规定:“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第七条规定:“人才流动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人员名册等材料及人事档案,个人须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聘用证明及个人人事档案等材料。

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提供的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申请条件、办理期限、需要提供的人事档案及其它材料;

(2)审理:审理委托人或委托单位提供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3)服务:根据政策规定,为委托人或委托单位根据档案查阅、出具相关证明等服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拓展资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法律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详解

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 管理服务 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发[1997]22号)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沪人[1999]21号)

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二、办事流程

1、档案接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注意事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要求调入管理的除外)。

2、档案查阅

(1)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单位可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有效证件查阅。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 介绍信 ”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

(2)其他单位如设有党委(含独立总支),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须党委盖章)和有效证件查阅。如所在工作单位未设党委(含独立总支)的,需要了解员工相关信息的,可代为查阅或出具相关人事证明。其他非相关单位不予提供服务。

3、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1)亲属、经历、未刑、履历等公证证明。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存档凭证、公证处空白表格。其中办理经历、未刑公证须带单位现职证明,注明进单位日期、至今在何部门从事何工作(须原件)。

(2)养老、特殊工种、购房、年休假工龄证明。单位携带介绍信、存档凭证办理。个人失业状态的,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告知单等材料。

(3)入党、入职、参军、考研、出国等政审。单位携带介绍信、存档凭证办理。

(4)其他证明。

4、复印档案材料

(1)复印成绩单。一般前往原就读学校复印,确需从档案中复印的,本人应带好身份证、存档凭证、学校告知单(写明需要人事档案部门提供)或单位介绍信;

(2)个人办理外地父母投靠在沪子女复印《职工登记表》。本人带好身份证、存档凭证、派出所告知单(最好写有所需材料名称)或单位介绍信;

(3)复印职称申报表。单位携带介绍信、存档凭证办理。

(4)复印 入团志愿书 。个人携带身份证、征兵办介绍信办理。

(5)其他材料。

5、零星材料接收归档

(1)学历学位材料。一般应由学校机要转递。特殊情况下自带的,应密封后加盖学校公章,并提供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单独归档的学位材料应由学校直接机要转递。

(2)职称材料。由单位携带介绍信归档。在外省市评审职称的人员,应由职称评审机构通过机要方式转递。

(3)党员材料。正式党员材料(预备党员材料应在转正后归档)应由党组织直接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或密封后(党委、总支加盖骑缝章)由党组织持介绍信办理。

(4)工作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形成材料,应由材料形成单位通过机要方式或派专人转递。非国有企业等单位形成材料一般由单位派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办理。

(5)其他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15]12号)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材料。

6、档案转出

(1)录用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设有党委或独立总支)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存档凭证(费用结清)、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2)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管理的,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凭存档凭证(费用结清)、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或将存档凭证、调档函交予我中心,档案通过机要转递。

(3)录用单位委托就促中心(职介所)管理的,由现工作单位将存档凭证(费用结清)、调档函交予我中心或就促中心(职介所),档案内部进行转递。

(4)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存档凭证(费用结清)、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

(5)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一般要求同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按照跨省市调动办理。只要求转档案的,单位需另外提供情况说明。外省市退工后档案直接退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促中心(职介所)。

(6)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办理居住证人员如因居住证注销、档案要求转出的,应下载《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申请》(表格下载),办理注销后由注销部门签署意见(或打印系统注销状态信息页),然后办理退档手续,档案退至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转出的,凭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人才服务机构或录用单位)的调档函、存档凭证办理手续。

7、其他业务

(1)职称评审档案信息核对工作。个人或单位携带职称评审表等表格(工作单位须先盖章)。

(2)借用 入党志愿书 (预备党员转正)。所在党委派专人携带介绍信(党委盖章)前来借用。

(3)跨省市调动。本人须携带身份证、外省市商调函、存档凭证办理手续。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 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中心可审核“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盖章;根据要求出具“同意调出函”;通过机要转递人事档案;根据外省市政府人事部门正式调令和上海户口迁移证,出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

商调函须由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跨省市调动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盖章)开具。如为中心集体户口,外省市有政策先审档案再调户口的,须提供外省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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