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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系统

时间:2023-01-30 作者:老师 来源:网络 点击量:

城建档案管理系统

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几乎覆盖了城建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大部分工作环节,扩大了城建档案的应用范围。系统的主要功能如下:1 城建档案自动编目和可视化图文互检索 城建档案自动编目和自动检索是最早出现和最常见的应用类型。自动编目的主要作用是在对档案机读目录的处理基础上,实现定期或定任务自动编辑公布档案目录,是城建档案部门依法管理和为用户批量查找城建档案的重要手段。自动检索则主要是为利用者提供实时性的联机档案目录检索服务,用户可以快速找到所需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空间信息的可视化使用户可以直接从地理位置上快速找到所需的城建档案,或从城建档案的管理信息快速查看所需的建筑的地理位置,距离、形状、面积和毗邻之间的关系等空间信息内容。2 城建档案实体原文存储、显示与管理信息互检索 当城建档案机构具备了对大量图形或文本的数字化信息存储能力后,系统可实现对城建档案原文信息的存储和检索。城建档案实体经过扫描后可按两种方式存储,一种是扫描直接获得的档案的图形信息,一种是经过文字识别获得的档案的文字信息。这两种方式都实现了对档案原文的存储与检索,不过功能上有所不同。图形方式反映了档案的原貌,更适用于带有手迹或图表的档案信息处理。文字方式则可支持针对档案内容中的字、词进行的档案自动检索,或进行文字编辑。本系统实现了城建档案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和城建档案原文实体信息互查询。从任一种城建档案信息都可以快速地查找出全部相关信息,实现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的综合利用。3 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管理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执行城建档案管理业务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统计等环节的管理应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执行城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对城建档案收集方式、内容,城建档案的著录方式、内容等实行国家标准或建设部标准。在系统可视化的业务流程监控下,对城建档案的业务处理环节和每一份档案的处理过程可以实时了解掌握。城建档案利用管理是日常业务之一,系统应用较广泛的是城建档案自动借阅管理和统计。城建档案自动借阅管理应用的主要作用是对利用工作中涉及的利用登记、审批手续、检索、调卷、归还、利用情况统计等进行自动管理。可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自动统计可以实现对馆藏档案数量、利用、编研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对城建档案馆工作的状况进行评价。 4 城建档案编研与辅助决策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快速查询检索档案信息是城建档案编研辅助决策最基本的手段。城建档案可视化信息管理通过执行空间分析与统计进行量化分析,空间信息的分窗口分层显示和图形编辑绘制等系统功能更好地分析提取专题编研信息进行辅助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决策。5 Internet城建档案信息利用城建档案可视化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使城建档案的空间信息、属性和档案管理信息在Internet上发布与查询,只要有网络通达的地方都可以使用计算机中的IE浏览器进行上述城建档案信息的查询检索,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上述城建档案信息的发布,真正做到城建档案的信息为大众生活和全社会利用。本系统采用SuperMap IS作为网络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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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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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以建设部最新颁布的各项城建档案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为开发依据,实现对各级各类城建档案信息的可视化管理、利用以及业务指导等各项功能,可作为各级数字化城建档案馆的通用解决方案。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正式投入时间

1990年11月24日。根据查询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数字档案管理系统相关资料得知,在1990年11月24日就已经投入使用。“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北京市的国家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全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档案盒有关资料”。

珠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信息共享和便于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住建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住建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城建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技术规范、标准和验收归档指南;

  (三)负责接收和保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城建档案;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务工程(不包括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五)负责征集和保护城建档案;

  (六)负责城建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查询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斗门区、金湾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和除市政、交通、水务、能源工程档案之外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水务、能源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环节。

  档案、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建档案相关工作。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建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城建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本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实行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并将城建档案信息纳入全市城建档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 城建档案报送和接收第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地下管线工程及现状档案;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档案。

  (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勘察测绘和城乡规划编制成果;

  (四)城市规划发展、城市建设研究等成果;

  (五)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普查、补测和补绘资料;

  (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第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归档标准或者归档指南,明确城建档案归档范围、编制质量、移交时限等要求。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移交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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